行*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的三个知识点

全国白癜风爱心大使 http://baidianfeng.39.net/a_yyxw/160501/4842705.html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资格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发生转移:

一是,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该种情况下,已死亡的公民不能列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二是,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诉讼。

也就是说,具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也丧失权利能力时,才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

(二)原告资格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

公民的生理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决定宣告死亡。法人、其他组织的终止,包括解散、撤销、注销、合并或破产等。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对此,应以引起公民被宣告死亡的事由发生之日作为原告资格转移的时间。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则该公民仍为行*诉讼的原告,诉讼时效计算时不应包括自引起公民宣告死亡事由发生之日起到公民重新出现这一时间段。

公民被宣告失踪也应允许其原告资格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提起行*诉讼的,其近亲属只能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的名义提起行*诉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是,起诉权有效存在。

享有起诉权的公民死亡、法人或组织终止时,起诉有效期仍未终了。

三是,法定权利承受人的存在。

如果承受人不存在的,就不能发生诉权转移问题。

四是,被转移人本身不可能具有原告资格。

在被转移人本身无法获得原告资格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原告资格的转移问题。

(三)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提起诉讼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与一般公民接受委托代为起诉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近亲属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而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起诉的,是以委托人的名义提起行*诉讼,委托人该行*诉讼的原告。

二是,近亲属提起诉讼的,由其近亲属承担相应的后果,享有相应的权利。

若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由近亲属根据遗产继承的规则分配。若败诉,行*行为未执行的财产,如罚款等,则应当从该死亡公民的遗产中支付。若需要执行的财产超过死亡公民的遗产,法院不得执行近亲属的财产。

三是,原告败诉,行*机关对死亡公民未执行的人身处罚,不能由其近亲属代为接受处罚。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页。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gz/1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