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局成遗产管理人深具普法意义

叶金福

没有继承人的公民遗产,最终会落到谁手里?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年1月,时年38岁的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近日,丰台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5月4日《南方都市报》)。

多年来,看了很多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案例和新闻,但“民*局成遗产管理人”,倒是 次听说。笔者以为,这无疑深具普法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 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遗产继承并非错乱无序,而是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

此案中,遗产主人杨某利不仅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而且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任何遗嘱。虽然杨某利的舅舅在其去世后,帮助其偿还了部分房贷款,但由于其舅舅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继承人,又没有获得死者的遗赠遗嘱,因而,其舅舅无法成为遗产法定继承人。

鉴于此种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杨某利为非农村户籍,因而其遗产划归当地民*局管理,是于法有据、有法可依的。可以说,“民*局成遗产管理人”是理所当然的,这样的判决一点也没有毛病。

笔者以为,相关执法部门除了作出这样合理、合规、合法的判决之外,还有义务和责任把“民*局成遗产管理人”这一典型案例“广而告之”,不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让更多的公民通过这个典型案例得到一次很好的普法。如此,万一碰上类似案例,就不会存有疑义,更不会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当然,既然当地民*局已成为遗产的“管理人”,民*局就有义务、有责任把之前死者的舅舅为其偿还的房贷款以及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偿还的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给“还回去”,千万不要让其舅舅既付了一定的房贷款,又没有获得继承权,而成为“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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