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来自青岛市闫家山村的初女士表述,自家的祖宅位于闫家山村号,房子是当时外祖父周某祥和外祖母王某兰共同所建,外祖父母共同育有周某英、周某莲、周某*、周某明四人,其中周某明于年去世,周某*为最小的弟弟,两位长姐都在成家后搬离了该祖宅。后来母亲去世后,周某*将该房产出租了,每个月收取租金。
外祖父母去世后二人均未留下遗嘱。至年相关部门征收该房产,两位长姐周某英、周某莲才得知弟弟周某*已经在年办理了房产证将上述房子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且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没有提交任何分家材料。年不知道什么原因又提交了一张《补办分家析产单》。在《补办分家析产单》右下方有母亲王某兰的签名捺印,大姐周某英签章,二姐周某莲签名捺印。但周某英和周某莲均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签字,而母亲也不会写字。该《补办分家析产单》为周某*所写,并不是在大家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所写。另外,房屋产权证明信上的年代是年,但是在房管局的备案资料里,房屋的真实建造年代是年。
初女士和家人通过房管局档案调查得知:在年7月5日周某*提交给房管部门的是《分家单》,而房产档案中保留的却是年5月26日的《补办分家析产单》,两份不一样的分家析产单,至今也没能进行对比,是否真实的《分家单》被替换了,且《补办分家析产单》上的签名和指纹是怎么来的,因此对该《补办分家析产单》的真实性存在怀疑。
周某英和周某莲将该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交了诉讼,后青岛市市北区相关单位作出的()鲁民初号判决:驳回周某英和周某莲的重新分割诉讼请求。初女士和家人表示:针对这份伪造《补办分家析产单》和产权证明信上所存在的多处明显疑点,相关单位应该认真纳入考虑而不是一再忽视,从而就驳回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为此,周某英和周某莲继续对事件进行了再审申请,在再审过程中,周某*自认该份《补办分家析产单》为其亲笔所写,但签字不知道是谁签的,后在判决书中又有写明是周某*代替母亲签字,前后矛盾的说法无法让人信服,为此周某英和周某莲再次提出希望能对自己的印章和签名申请进行样本对比,但至今,也没有得到相关单位对做鉴定诉求的支持。
遗产房产分配莫名其妙被变更到儿子名下,期间亲属完全不知情,试问房产不动产登记变更房产是否需要合法流程,方可变更?其房产变更资料是否进行过真实性查验,现在我们都不得而知。围绕着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房产不动产登记提交材料,该事件至今仍未有定论,周家兄妹之间的遗产分割问题也成了始终悬挂在大家心中的一桩心事。
法律链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均为 顺序继承人。
而本次事件中最明显的问题还是在于,房产继承过户的合理办理流程:
一、房产继承人应先到被继承人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被继承人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人的情况)。
三、到不动产登记处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房产继承过户注意事项:如果法定继承人有多人,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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