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说公有理
媳说媳有理
儿子的遗产怎么分
案件简介
多年前,刘老汉获得一套动迁房,于是将该房产作为儿子刘某的婚房,由儿子刘某和儿媳苏某某、孙女一家三口共同居住,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刘老汉、儿子刘某及儿媳苏某某。不幸的是,儿子刘某因病去世后,刘老汉和儿媳关系开始恶化,甚至不顾儿媳的反对就和妻子叶老太住进了该房。气愤不过的儿媳带着孙女搬离至他处居住,临走时将二间朝南房间锁住,老夫妻只能睡在北面房间沙发上,生活十分不便。为此,刘老汉向当地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彻底解决与儿媳之间的房产纠纷。
调解过程
刘老汉表示:“该房产是动迁安置房,房产证上也有自己名字,自己也有搬到该房子生活的意愿。如果儿媳苏某某不同意本人居住,必须支付属于自己房产利益,即房屋总价的三分之一数十万元。”调解员对刘老汉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不幸遭遇表示惋惜,并对他的想法和诉求表示理解和认可,建议老夫妻主动缓和双方紧张关系,暂时先回到原来住处,刘老汉表示同意并请调解员尽快调解。
当天,调解员联系了儿媳苏某某。苏某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公婆共同居住,表示可以给予刘老汉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将房产完全登记在她一个人名下。苏某某认为老汉提出经济补偿太高,只愿意出很少的补偿金。调解员对苏某某说,补偿金额多少其实只是表面现象,关键是苏某某在丈夫刘某去世后,对老人不尊重的态度和不善待的行为让老人感到寒心,这才是造成纠纷的起因。调解员建议苏某某,解铃还须系铃人,放下姿态,带女儿一起多多看望老人,承认错误求得原谅,相信老人更看重亲情,也只有这样才可能有转机,否则只能走法律途径。同时,调解员向苏某某说明,该房产确属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刘老汉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现在刘某去世,刘某本人占有的房产份额成为遗产,该遗产将分成四份,分别是刘老汉夫妻俩和苏某某母女俩各占四分之一。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苏某某需要付出的经济补偿费用只会比现在更高,希望苏某某认真分析利弊仔细考虑。
调解结果
一周后,双方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面对面调解。刘老汉夫妻俩心态明显好了,态度也缓和了,他们说儿媳苏某某和孙女一起来看望过了,并表示今后会经常来看望的。调解员见此情景,就做起了老夫妻的思想工作:由于刘某的突然去世,苏某某一个人带着孙女生活很不容易,毕竟血浓于水,希望老夫妻在经济补偿上能适当的让步。同时建议苏某某考虑老人感情,为了老人的幸福晚年,适当提高补偿费。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协商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补偿金额。老夫妻主动搬离了房子,双方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相关手续。
案例点评
该纠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对刘老汉的关心和提醒,拉近了相互之间的距离,赢得了信任。又建议苏某某通过上门看望和承认错误,赢得了老人的谅解,为该纠纷的成功化解打下了基础。同时,“于情”上对苏某某不尊重、不善待老人的行为进行了指正,维护了和谐社会的正气;“于法”上普及了“所有权”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为纠纷解决打开了突破口。另外,调解员对调解方式方法的选择和时机的把握上恰到好处;对亲情、社会美德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运用上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来源:上海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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