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怎么管上

新民晚报讯(记者宋宁华)《民法典》中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具体如何实施?今天,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发布会。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等科研和实务部门的专家济济一堂,共同见证了《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以下简称“指引”)的发布。

《民法典》中的重大创新

主办方项目负责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介绍,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中的新增制度,是继承编的重大创新与亮点。原《继承法》并未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仅是在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相关规定较为简单,客观反映了我国上世纪80年代初的社会状况及个人财富的有限性。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日益增多,遗产的数量及种类激增,围绕遗产的保管、债务清偿和分配等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在遗产管理相关制度缺位的情况下,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凸显,极大地影响了财富传承与社会稳定。在上述背景之下,《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与指定、职责与报酬等问题作出规定,无疑是顺应时代变化的“及时雨”,对于平衡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生效后不到半年,重庆、南京、天津等地便相继出现了确认遗产管理人的判决,体现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巨大需求与旺盛生命力。但客观来说,《民法典》有关遗产管理人的规定仍存在规范密度不足、内容过于原则化等问题。”朱晓喆表示,以“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为例,《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并未就遗嘱执行人自身应具备的条件、职责的履行、拒绝就任或被解任的法律效果作出详细规定。制度供给不足产生的问题已经引起相关实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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