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二婚子为遗产,诉讼三婚子再婚家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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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婚姻很简单,简单到相爱的两个人生活在一起。有时候婚姻却很复杂,复杂到除了涉及双方的家庭,还可能涉及自己孩子之间的问题。

我们常常会讲,两个人能为夫妻很难,但有时候却很容易忽略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

今天要给大家展现的法院公开的一份继承纠纷的案例,母亲因为生活所迫,嫁了3次生下6个儿子,其中两个儿子和两个孙子,起诉另外两个儿子。

同母异父兄弟间争夺遗产的案例

(书写君对原判决书中涉及的姓名、具体地址、日期等信息进行了处理,其中拗口的句段进行口语化调整,便大家阅读)

原告1:二婚子1。

原告2:二婚子2。

原告3:孙子1。

原告4:孙子2。

被告1:三婚子1。

被告2:三婚子2。

(以被继承人,即原告1、2和被告1、2的母亲为主,展示原告和被告关系,便于大家阅读。)

原告二婚子1、二婚子2与被告三婚子1、三婚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追加孙子1、孙子2为本案原告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二婚子1、二婚子2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孙子2、孙子1,被告三婚子1、三婚子2经本庭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二婚子1、二婚子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位于天津市的房屋所有权归二婚子1、二婚子2共同继承,一人一半。

事实及理由:

母亲名下有一套还迁房位于天津市XXX区,房屋面积45m㎡,按均价元/m计算,房屋估值31.5万元。

母亲于年公证立遗嘱明确此套房屋在老人去世后归二婚子1和二婚子2共同继承,一人一半。母亲已于年去世。

母亲共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育有一子,离婚时此子归男方,大儿子也于年左右去世,留下母亲的孙子1、孙子2。

母亲第二次婚姻,育有三子,老大在8岁时死亡,老二和老三即原告二婚子1、二婚子2。

母亲带着原告二婚子1、二婚子2进入第三次婚姻,这次婚姻中又生育了两子,分别是三婚子1、三婚子2。

现出于此套还迁房办理房产证的需要,公证处无法判定二婚子1和二婚子2所持有的遗嘱是否为最终遗嘱,为了确认母亲仅立有这一份遗嘱,老人的意愿的确是将房屋归二婚子1和二婚子2两子共同继承,一人一半。

老人遗嘱中对儿子们的称呼,还是小时候的名字,所以三婚子1和三婚子2的名字,与遗嘱中不一样,这与两人现在的名字有出入。基于以上事实和原因,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此套房屋由二婚子1和二婚子2共同继承,一人一半。

(看到这里,书写君还以为这个案件只是走法律流程,为公证需要,结果却不是。)

原告孙子2未到庭。

原告孙子1未到庭。

被告三婚子1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三婚子2未能到庭,庭前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称:

二婚子1、二婚子2两人分别从5岁和2岁随母亲嫁来,那时候正是经济困难的时候,父亲身体驼背,听力也不是很好,即使这样也对他们视如己出,到结婚时父亲亲生儿子与他们二人均是一人两间房子。

小时候父亲去别处借钱借粮维持生活,而被告是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四个男孩对于老人家来说压力很大,父亲一直不偏不倚。

到了××年孩子全部结婚,那时候每人两间房子,老人就没有了自己的房子,然后父亲和被告一起住,母亲和二婚子1一起住,再后来父亲搬去和母亲一起住,不知道什么原因没多久二婚子1就把父亲赶了出来,因此被告在自己的院子里操持着给父亲盖房子,为此被告夫妻之间还产生了很大的矛盾。

在盖房子期间二婚子1和他丈母娘家的亲戚当街殴打被告,让母亲打砸被告的窗户玻璃以阻止被告盖房。

当房子盖好后母亲又要与父亲离婚,后来经过法庭调解父亲把母亲接回盖好的房子中生活。在舆论的压力下,其他三个儿子对房子也出了一部分钱。

然而事情的发展总是出乎意外,父亲把母亲接回来居住,后关于赡养的问题把我们告上法庭。最后结果是判每个儿子每年斤大米2袋面粉元现金。

这是年左右,人们的收入还很低的情况下,但是对于履行义务我们没有退缩,认真履行义务。

一直到年,村里开始分土地钱,这时母亲又搬到二婚子1处居住,此时父亲身体已经每况愈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

这时被告找到叔叔伯伯们说这个事情。被告提出四个人轮流伺候两个老人,二婚子1、二婚子2二人不同意,他们提出他们二人赡养母亲,这时确定谁都知道伺候一个身体硬朗的老人和不能自理的老人哪一个更容易。

最后被告为了不让邻里看笑话,勉强接受了他们的做法,被告和三婚子1养父亲,后来父亲的养老送终都是我们兄弟二人负责。

父亲分的一万多元钱也由母亲继承,父亲也没有分到后来的钱与房子。母亲分了15万和四十五平米的房子。

到了年母亲病重,被告没有钥匙,多次去看望,但是无法拿到钥匙,进不到屋内。

母亲在年去世,被告没有得到一分母亲拆迁所得的15万元,为此,被告不同意,二婚子1、二婚子2两人才每人给了被告两万元钱作为补偿。

母亲生前身体一直很好,最后生病死亡的原因,被告至今不能理解。医院进行合理的治疗被告很怀疑。

在丧事办完的下午他们就拿出了那份遗嘱,对于遗嘱的真假被告无从辨别,对于遗嘱是否是老人的真实意愿以及老人当时所处的环境是否处于压力之中被告也不能确认。

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陈述及法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根据原告陈述,被继承人共有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育有一子,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大儿子育有两名儿子即本案追加两名原告孙子2、孙子1;

第二段婚姻育有三子,第一个已夭折,留下二婚子1、二婚子2;

第三段婚姻育有二子,为三婚子1、三婚子2。

第三段婚姻丈夫于年去世。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坐落于天津市XXX区房屋一套,该房屋系拆迁还迁房屋,现未办理房产证。

年被继承人设立公证遗嘱一份,确定被继承人名下房屋由二婚子1和二婚子2继承。因涉诉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经法庭释明,二婚子1、二婚子2同意继承涉诉房屋的财产权益。

法院认为: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现原告二婚子1、二婚子2提交了被继承人所立公证遗嘱,应该按照遗嘱的约定确定继承事宜。

根据遗嘱内容,被继承人确认其名下房屋由二婚子1、二婚子2继承所有,虽然上述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但系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应该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分割,因该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继承人王秀清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故应判令上述房屋的财产权益由原告二婚子1、二婚子2继承所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天津市XXX区房屋财产权益由原告二婚子1、二婚子2继承所有,二原告各占50%份额。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交纳),由两原告负担。

情感解读:

这个案例看起很复杂,其实很简单,另一方也刻画出了一份再生家庭的情感画面。

之所以觉得复杂,是因为案件中的被继承人有过三次婚姻,有了三批孩子;而之所以觉得简单,无非就是一场争夺继承财产的起诉案件罢了。

在这份案件中,很明显二婚子和三婚子之间有着极大的矛盾,要知道虽然是同父异母的兄弟,但也是兄弟,也应该拥有兄弟之间的情谊啊!

手足情深的兄弟情感,难道不是应该他们坚守的信念吗?

还有一点,说起来有些可悲,案件中的孩子们,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就相互推脱,在将要获得利益时就争先恐后,这不是要指责谁的对错,只是要让大家想一想,他们毕竟是生育自己的人啊!

那么这个案件中,我们又有什么样的情感问题值得我们去思索呢?那就是,再生家庭中,父母要处理孩子之间的关系?

01.做公正的父母

一方面要问自己内心,能够将双方的孩子都视如己出。不可否认的是,做父母的与亲生孩子和非亲生孩子多少会有差别。如何接受这种现实,才能找到成为公正父母的法则。另一方面还注意和非亲生孩子的沟通,以使他们安心。

另一方面对待孩子的公平,绝不等于是对弱方的偏袒。在案例中的夫妻,看似对几个孩子都一视同仁,但实则对二婚生下的两个孩子有所偏袒。主要体现在他们成家后把继父扫地出门后的一系列事件,而在这一系列事件之后仅没有去追究他们的错,这难道不是一种偏袒吗?

最后弄成什么样?如果被告答辩状中的是事实,那就成了在赡养父母和继承财产上都是恶人先告状的闹剧。

02.学会教育孩子

对于每一段再婚家庭,继父/继母和孩子们都会对这种新的情感感到陌生,尤其是孩子,他们无法在短时间内接受继父/继母的管治和权威。

如果孩子固执地拒绝接受继父/继母,而继父/继母又以利诱的方式获得他们的好感,这反而会使事态加重。

如果冲突仍在持续,与其争执下去,不如离开一会儿,由另一半来干预此事,让孩子自由表达出挑衅与不满,并且告诉孩子,大家理解他们的处境,知道他们的难处。但什么事情都必须有尺度的限定,有不被允许的底线是不能触碰的。

只有教会孩子做人的基本规范,那孩子之间才会遵循于同一规范,才不会有价值观上的根本矛盾。很显然这一点案例中的父母没能做到。

每一个孩子都是一张白纸,如果有可能,还是请不要因为父母自己的任性,在孩子这种白纸上添加太多不应该属于他们这个年龄拥有的色彩。

如果已然不可避免,那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继母,你们最需要做的,就是把这种白纸上已有的色彩,化为一幅美丽又温馨的画面!

希望能够借用失败的情感案例,为大家解决心中困扰!如果您认同书写君观点,请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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