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吃哑巴亏学会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遗产纠纷案件向来是法院最头疼的事情之一。一方面是该类案件的数量非常庞大,这是客观事实。因为每天都会有人死去,那么就会有遗产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继承者们不了解继承编的相关规定,反而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用极其感性的方式来“据理力争”。这其中最为麻烦的就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区分。

性质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通俗来讲就是继承人原本要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此时继承人却死亡了,那么就由该死亡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来代位继承。此时仅仅只发生了一次继承,而不是两次继承。相当于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替代了继承人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一项制度。通俗来讲就是继承人在刚要分得遗产时却死亡了。但是由于此时继承已经开始了,说明遗产份额已经分配完成,只是还未分割。也就是说此时已经完成了一次继承。但是由于继承人死亡了,所以就需要通过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或遗赠,再结合法定继承的规定,由其利害相关人进行遗产分割。这说明转继承实际上发生了两次完整的继承。

继承人的范围

代位继承的适用对象严格限制在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这就说明只能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有可能成为代位继承的主体。而并不包括继承人的旁系血亲,即继承人的配偶、配偶的直系和旁系血亲。

代位继承的继承人范围都在法定继承范围之内。法定继承又分为两个顺位。第一顺位是配偶、女儿和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拟制血亲也可以作为继承人。

但是转继承却有很明显的区别。转继承不仅包括了代位继承的继承人范围,还包括了被转继承人生前遗嘱所列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即被转继承人在生前就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财产通过订立遗嘱或遗赠的形式给予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时也包括签订了抚养协议的继子女。

这就表明转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其实是非常广的,甚至继承人都不需要与被转继承人有任何的血缘关系。可能是生前对被转继承人给予了主要的抚养等。这也符合了转继承实际上就是两次独立的继承,可以根据一般原则进行继承。

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发生在被继承人还未死亡的时候,所以此时的遗产并没有得到实际的区分,因此具有对继承财产数额的不确定性。那么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那一部分遗产份额。

而转继承实际上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此时的遗产已经区分了,但是还未分割。所以转继承人就只能根据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倘若以第一次继承的终点作为第二次继承的起点,那么就相当于进行了一次完全按照民法典进行分割的继承。

结语

无论是代位继承还是转继承,实际上都是基于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而衍生出来的产物,其行为准则不可能突破民法典的规制。即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继承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懂得法律运行规则的人往往能够成为获利更多的一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已经难倒了一大部分人,但是如果懂得二者的运行模式和区别,则非常有利于处理好遗产事物。

(《避免吃“哑巴亏”:学会区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图片均为网图,仅为叙事;文章首发原创,切勿抄袭转载)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rzgz/4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