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代书遗嘱虽无效真实意思应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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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年逝世)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儿子张某丙有一子张某丁。

年1月,李某原老宅拆迁后购买拆迁安置房一套。年9月20日李某临终前,三个子女均在场,由张某乙代李某书写遗嘱,内容为:“其所购安置房作如下处理:(一)作出租处理,租金归兄妹三人平分;(二)房屋出租期限从我过世后开始,等我的孙子张某丁结婚后房产归孙子张某丁所有,结束租用,但是儿子张某丙享有永久居住权。”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及李某花、李某萍、李某玉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名,李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后李某去世。

年6月,张某乙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上述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法院认为张某乙作为继承人为李某代书遗嘱,违反继承法的规定,且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遗嘱内容系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如果判决因该代书遗嘱形式瑕疵而导致无效,这样会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同时,法官注意到该代书遗嘱虽存在瑕疵,但各当事人均在遗嘱上签字,名为“遗嘱”实为家庭成员之间协商一致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为保障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实现,在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案涉房产归张某丁所有,张某丙、张某丁补偿张某乙3万元。

《民法典》第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保障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对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进行了严格规定,继承人与遗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人作为见证人代书遗嘱对公正的见证及确保遗嘱内容真实性不利,因此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然而,本案所涉房产并不全是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也包含部分家庭财产,李某和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在场且在遗嘱上签名,能够确定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可视为家庭成员之间达成分家析产协议。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名,表明这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按此“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既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也是尊重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

文字:韩勇

原标题:《代书遗嘱虽无效真实意思应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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