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家和万事兴。
家,对于每一个人而言,
不仅是情感牵挂,
更是安身立命之所。
近日,瑞安法院收到一纸诉状。原告老李夫妇,是被告杨某的公婆、被告小李的爷爷奶奶。究竟是什么样的纠纷让年逾古稀、原应尽享天伦之乐的老人将亲儿媳、亲孙子告上法庭?
原本一家人生活平淡安稳,对老李来说,儿子能干、儿媳孝顺,孙子也考上了大学,前途有望。夫妻俩可以携手老去,尽享天伦之乐。
但变故突然来临!老李的儿子李某在为所属村社安装天井玻璃时不慎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原告老李夫妇白发人送黑发人,痛苦难当。
被告杨某、小李骤失家庭支柱,亦是痛苦万分。
李某去世,获得所属村社赔偿款万元,李某生前还留有一套房产、两辆汽车。因财产继承问题,原、被告双方产生激烈冲突,原是至亲的四人分歧重重,最终走上法庭。
据悉,李某生前留下的房产一直由老李夫妇居住。李某和杨某分得的安置房还在建,所以李某、杨某、小李一家人租房居住。
李某去世后,按习俗,一家人回到老李夫妇居住的房子中办理李某的后事。因房子仅四十余平方,老李夫妇暂时搬到别处居住,待丧葬仪式结束后再搬回来。但没想到,杨某操持的仪式迟迟没有结束,老李夫妇等得心焦,怀疑儿媳、孙子想要借机把他们从房子里赶出去,还为此与杨某母子产生言语冲突。老人心寒,想到自己没房又没钱,老无所依,伤心气愤之下将亲儿媳、亲孙子一起告上了法庭。
原告老李夫妇称儿子留下的房产已被儿媳占有,目前无处安身,诉请分得赔偿款84万余元、房屋份额计50万元。
被告杨某辩称自己是家庭主妇,儿子小李刚读大学,两人都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赔偿金还要用来支付丧葬费,小李的学费、生活费,偿还李某生前的欠款等,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各半分割的意见。
两原告白发人送黑发人,老无所依,值得同情。被告杨某中年丧偶,培养儿子压力重重,也情有可原。
真的要让他们对簿公堂吗?案件承办法官*儒犯了难。
双方当事人本是一家人,不化解心结,非但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反而更容易激化矛盾,造成亲情破裂难以弥合的局面。唯有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当事人相互体谅才能真正事结案了人和。
承办法官*儒开始认真梳理案情,积极与双方代理人联系沟通,探查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与困难,还动员所属村社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参与调解。
*儒法官开始设身处地站在双方当事人角度辨法析理。对于原告夫妇,老年丧子,主要担忧晚年没有保障,*儒法官想到了居住权,虽然民法典到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但双方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相应的权利。至于房屋的产权归属,*儒以小李为着力点进行调和,将财产留给后代,是中国人朴素传统的家庭观念,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
*儒法官稍稍松了一口气。有了这个大方向,剩下的就是对具体财产进行分割了。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儒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双方在对遗产内容进行逐项梳理的基础上进行分割,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李某名下房产由小李继承,但由两原告居住至去世,两辆汽车(价值约8万余元)由被告杨某继承,双方还对赔偿款进行了分割。
调解过程中,被告小李因自己曾“出言不逊”当庭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杨某和小李还表示会一直孝敬老人,让两位老人安享晚年。此时,他们不再是原告与被告,而是共渡难关的家人。
法治君普法
本案中原告夫妻、被告母子都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生前的财产是法定继承人可以分割的遗产,其中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涉及到房产问题,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影响整个家庭关系的维系。但是,家事纠纷本就没有绝对的对与错,简单的一纸判决不能解决所有矛盾,需要各方当事人相互体谅相互理解。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居住权作了明确规定,符合我国以赡养、抚养或扶养为目的的传统法律基础,为当事人达成调解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法条链接:关于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