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死亡后留有代书遗嘱一份,上面表明张某将全部遗产分配给子女所有,并没有张某妻子的份。
该遗嘱上面除了张某自己的的签名之外,还有代书人张某甲以及耿某、李某和*某作为证明人的签名。
其中,张某甲为张某的妹妹,耿某为护工,李某和*某为张某的学生,李某和*某仅仅只是在遗嘱上面签名,并没有见证代书遗嘱的整个形成过程。
张某的妻子认为代书遗嘱无效,相关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中因为李某和*某不属于适格的见证人,那么剩下的见证人耿某和张某甲,尤其是张某甲作为张某的妹妹,是否符合作为见证人的条件?
一、什么是代书遗嘱
第一个我们要知道的是,遗嘱继承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的,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开始继承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者遗赠的才是按法定继承。
第二个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由此,我们知道代书遗嘱要有效,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本案中如果张某甲不能作为适格的见证人,那么只有耿某的话,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
二、张某甲能否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
张某甲在这起案件中的身份比较特殊,特殊在于她是张某的妹妹,也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1、有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甲并没有继承张某的遗产,虽然是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其并不会从该代书遗嘱中获益,不属于争抢遗嘱的利害关系人。在这里更应该把她看成无关的第三人,应对其代书人的身份予以确认。
而且从民间立遗嘱的现状来看,很多老年人找兄弟姐妹等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情况较为普遍。该遗嘱就是他们本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如果仅仅因为形式不合法导致遗嘱无效,不仅可能对老人订立遗嘱造成困难,也不符合大家惯常的做法,由此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争端。
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条均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此处的继承人就包括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说不论是第几顺位继承人,均属于继承人的范畴,均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另外,利害关系人并非只有受益的利害关系,也包括受损的利害关系。张某甲不一定是获益一方,也有可能是损害别人权益的一方。因为无论是哪一顺位的继承人完全有可能会对遗嘱人施加不当影响,或者在今后的继承纠纷中对遗嘱相关事实作出一些不实表述,影响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见证人本人是否从中获益作为评判其有无利害关系的唯一标准。
不知道大家支持上述哪一种观点呢?#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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