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原告赵某将一面写有“大公无私、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台前县人民法院孙口法庭庭长田孝鹤手中,以表达对法官依法公正办案的感谢。
原告赵某与被继承人孙某均属于再婚,年12月在台前县民*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原告赵某带有一女王某,结婚时已成年。孙某婚前带有三个子女,老三在原告赵某与孙某结婚时已成家,老大、老二均已成年。年5月,孙某因病去世,现几个子女对被继承人孙某的房屋及其遗属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赵某遂将三个子女诉至台前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孙口法庭负责人田孝鹤考虑到当事人为继母与继子女关系,为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承办法官庭前实地查看争议房屋,并到房屋所在地村委会走访,依法到人社局等职能部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开庭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后,承办法官结合法理、亲情释法析理,被继承人孙某虽立有遗嘱对其财产作出处理,但考虑到原告赵某已年满60周岁,且视力达四级残疾,在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判决,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上诉。田孝鹤为妥善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便对案件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使该案得到依法妥善化解。
“老有所养、住有居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稳压器。现在养老问题仍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模式。家庭共同财产积累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主体,因此,唯一的房屋及日常生活物品承载了生存配偶的财产及精神寄托。社会构成仍以家庭为单位,抚养扶助关系以夫妻为核心,财产传承以家族为核心。配偶享有居住权不仅能够实现“生者有其所”的现实愿景,同时也在遗产的分配上更具公平性,以实现生存配偶特殊利益保护和继承人财产分割归属的平衡性,更为契合“家传统”和“孝文化”的权利定位。本案中,办案法官的人民属性和专业表现尤为突出,契合了台前法院*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