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虽然看起来清晰,但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因制作时情况不同,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效力也不同,甚至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案例:被继承人陈某甲老人生前留下两份遗嘱,想将财产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亲妹妹陈某乙:一份是自己写的自书遗嘱,载明其死亡后其名下的房屋由陈某乙继承,遗嘱上有其签字并注明日期。另一份是打印的遗嘱,载明其死后存款归陈某乙所有,该遗嘱日期系打印,陈某甲在遗嘱人处签名、捺印。陈某甲老人去世后,在继承财产时,陈某乙与陈某甲的子女产生纠纷。陈某乙持两份遗嘱起诉法院,请求按两份遗嘱的内容继承陈某甲的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自书遗嘱属于其本人书写,有其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关键是打印的遗嘱有争议。关于陈某甲留下的打印遗嘱,陈某乙也说不清制作过程。法院在调查发现,打印遗嘱形成的时间,是老人晚年长期住院期间留下的。法院认为陈某甲老人年事已高,没有亲自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所以此遗嘱不是陈某甲老人的自书遗嘱。如果认为是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该遗嘱上仅有陈某甲的签字,没有见证人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所以,陈某甲老人的房屋由陈某乙继承,老人的存款按法定继承,分给合法继承人。几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及生效要件: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认定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多媒体时代改变了人们的读写习惯,打印遗嘱也大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因此也引发很多继承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也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有人认为只要通过笔迹鉴定证实打印遗嘱的签名和捺印的真实性,即可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有的人也认为,打印的遗嘱应当视为代书遗嘱,至少需要两名见证人不仅见证签字及捺印的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并签字确认,才可认定打印遗嘱的真实性。作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但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是遗嘱由被继承人自行打印并签字确认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在被继承人(老人)意志清晰的情况下,自己亲自打印制作且能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思,并签字、捺印的,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这个观点理论上比较容易说清,但法院会对证据要求的很严。因为只有在发生继承纠纷时,才涉及到证明问题,对打印遗嘱提出异议的人也能对自己的观点说的头头是道。在生活中,因被继承人(老人)身体状况不好及年龄较大等原因,自己打印遗嘱的情况较少出现,更多的是由其它人打印的。二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的。如是打印遗嘱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是否能认定为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参与制作,即便在遗嘱上签字,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种情况的打印遗嘱应确认为无效。三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关的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见证人打印的。此时打印遗嘱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故在此种情况下,如有两个以上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并由遗嘱人确认,该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有效。结束语:法律规定说起比较简单,但在解决纠纷时会受到这样或者那样的因素干扰。今天写下这篇文章,就是提醒有关朋友,尽量依法而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特别是老年朋友,遗嘱涉及到大额财产时,最好是公证,免得给子女留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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