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之间的亲情是世间最为珍贵和无私的情感。然而,生命与死亡是人生无法逃避的轮回,当面对亲人的离去,我们往往会通过回忆共同生活的房子来怀念他们。然而,最近颁布的民法典中的新规定却让许多独生子女大为震惊:“独生子女从现在开始将不能继承父母的财富。”作为父母唯一的传承者,如今却无法继承他们的遗产,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举个案例来说明。山东的付某只有一个儿子,他在妻子去世后再也没有再婚,只与楼下经常一起锻炼的王老太发展了一段*昏恋情。不幸总是在不经意间降临,付某在一次锻炼中不慎摔伤,从此他的身体健康越来越差。或许是他意识到自己离世的时日不远,所以他留下了一份遗嘱,然后默默地离开了人世。
付某的儿子小付在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开始处理父亲的遗产。他想把父亲的房子、车和存款都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本应该就此结束的事情却变得不太简单。原来,付某的“*昏恋”对象王老太太不同意这样做。
王老太太拿出了付某生前留下的书面遗嘱,坚称付某留下的存款和车辆都是属于她的。小付听到这里十分搞不懂,他知道王老太太和父亲的关系,但两人并没有结婚证,王老太太对父亲的照顾也不多,为什么她却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呢?
两人各持己见。王老太太认为自己有遗嘱作为依据,遗嘱上明确写明了她的继承份额。而小付则坚持自己是父亲的独生子,所有财产都应该由他继承。最终,小付将王老太太告上了法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应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办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付某生前所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没有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因此,法院驳回了小付的诉讼请求,让王老太太成功继承了付某留下的汽车和存款,而小付则继承了付某留下的房子。
在我国,财产继承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适用是不平等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有遗嘱的话,应先按照遗嘱继承。
回到上面的案例,付某在生前自愿立下了遗嘱,将他的存款和汽车留给了王老太太,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按照遗嘱先进行继承。至于房子和遗嘱未提及的部分应由付某的儿子小付继承。因此,对于已立遗嘱的情况,首先应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而不是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这体现了立遗嘱的人对自己死后财产处理的意愿,从遗嘱继承的角度来看,独生子女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似乎并不容易。
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自然人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只要没有丧失继承资格,就有平等分配遗产的机会。因此,即使是独生子女,也很难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而另外的人却尽了赡养义务并使被继承人在生活和精神上得以满足,那么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的人继承其遗产。
在遗嘱效力纠纷的案件中,许多纠纷的焦点是遗嘱人是否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遗嘱是否受到胁迫,遗嘱上的签字是否是遗嘱人本人签署,遗嘱是否被隐匿,遗嘱是否遭到篡改等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有权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死后生效。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
然而,遗嘱继承并不是立下来就必须要遵守的。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到老人、妇女、儿童、胎儿以及无生活来源者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首先,对于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或精神状态失常的成年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他们在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其次,在被胁迫、欺诈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遗嘱也是无效的,因为这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最后,如果遗嘱涉及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即在遗嘱中处分了别人的财产,遗嘱仅在涉及该部分时无效。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自然人的财产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继承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对继承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求,促进家庭和睦。同时,在解决遗嘱效力纠纷时,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