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何永萍
案件简介黄老太生前是一名教师,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中,丈夫意外离世,当时才30岁出头的她就带着儿子阿明改嫁给了现在的丈夫老张。后来,黄老太有了和现任丈夫的第二个儿子小张。
由于黄老太走得突然,阿明在为母亲办理后事时,就因为选墓地的事情和继父老张发生了争执。等丧事办完,阿明赌气提出了要分家产。
对此,老张似乎早有准备,他拿出一本存折往前一搁,说:“余额元,你要分就拿去分吧,别忘了先拿一半给我,然后再跟你弟我们三个人分!”继父的话狠狠刺痛了阿明。这么清楚的一笔账和自己能分到的不到元的遗产,让他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
“我妈没有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事业编制又有退休劳保,怎么可能只剩下多元了。”阿明跑去居民会搬救兵,但老张回复得很干脆:“老太婆之前就有高血压,血糖也不好,给她吃得精细,加上看病要花钱,所以钱都用光了!”
阿明一听,更来气了,且不说母亲有医保,“怎么可能看个高血压,就把全部家当花光了?”
这次谈判,最终以双方拍桌子干架草草收场。此时,阿明转念一想,“继父要转移财产,肯定会把钱都给同母异父的弟弟小张!”随后,阿明托熟人去银行查了下母亲的账户,果然母亲账户里的30余万元在她住院时被人取走了,而同时,小张的账户里多出了28万元。
事情顿时变得明朗起来,阿明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并提出继父有恶意转移遗产的迹象。
阿明是否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以及其继父是否恶意转移遗产?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背对背的诉前调解。最后,老张终于表示愿意拿出8万元给阿明,而阿明尽管认为继父还藏了一部分钱,但苦于没有直接证据,加之也不想再与其有所纠缠,就接受了调解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继子女、养子女,并且,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按照同等份额继承遗产。
然而,在很多遗产继承案件中,由于被继承人生前并未与所有继承人一起生活,有些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并不是很了解。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即使知道遗产可能存在被转移的问题也苦于没有证据,不能追究,这就导致本应与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平分遗产的当事人受到巨大损失。
对于此种情况,律师建议您可以到法院起诉,提供线索,申请法院对遗产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
延伸解读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比例怎么划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下列四种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对其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
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指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需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以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