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留下多份遗嘱,如何确定房屋归属

高龄老人因病去世留下房屋遗产,因生前先后经历三段婚姻,继承人关系复杂,处理完身后事众人纷纷拿出遗嘱要求继承遗产。当同一处房屋先后被老人以遗嘱的形式决定留给不同对象时,到底哪份遗嘱能够最终生效,决定房屋的归属呢?姚阿伯与冉阿姨是一对再婚夫妻,自年组建家庭后,两人相互扶持。年,已是耄耋之年的姚阿伯因病去世,留下冉阿姨与生前一起居住的一处房屋。故人已逝,留下的房屋还有一定产权需要继承,这部分份额的归属却一再争执不下。原来姚阿伯生前经历了三段婚姻,与原配金阿姨共同收养了养女小姚,与再婚妻子杨阿姨共同抚养了继子小赵,直至最后与冉阿姨结缘。姚阿伯去世后,养女小姚、继子小赵与冉阿姨均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身后事处理完后,冉阿姨拿出两份遗嘱,其中一份是年姚阿伯与冉阿姨结婚后第三日所立,内容包括“我与阿冉登记结婚,成为夫妻,从即日起,我们互敬互爱心不变,如她待我好,我的房子由妻子阿冉继承,他人不得干涉;如果妻待我不好,遗嘱取消。另外给予适当补赏”。另一份则是年姚阿伯于寿宴时所立,内容与年的遗嘱一致。持着这两份遗嘱,冉阿姨将同为第一顺位的养女小姚和继子小赵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姚阿伯名下的房屋。子女:遗嘱所附条件未成就小姚和小赵一致认为,冉阿姨所持遗嘱系附条件遗嘱,冉阿姨要想继承姚阿伯房屋应以“待他好”为条件。事实上,在年,姚阿伯曾起诉要求与冉阿姨离婚,可见姚阿伯对冉阿姨并不满意,故年的遗嘱已因姚阿伯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被撤回。而在年遗嘱订立后,冉阿姨在姚阿伯病重期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手段挽救其生命,也没有尽心照顾,以致姚阿伯过世时瘦骨嶙峋、褥疮满身,据此可以认定该遗嘱因未满足生效条件而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两人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与冉阿姨共同继承姚阿伯名下的房屋。弟弟:我才是遗嘱继承人案件审理期间,姚阿伯的弟弟姚先生持姚阿伯生前寄给他的一封信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参加诉讼,信中除了表达与弟弟间的手足情深外,还表述道“我无亲生儿女,只有手足相助,如今与妻亦生嫌隙,故后愿将房产赠与弟弟,他人不得干涉”。信件落款时间为年离婚诉讼前。姚先生认为哥哥年内容为“把房屋留给阿冉”的遗嘱已因离婚诉讼而被撤销,年的遗嘱则因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生效,因此,年通过书信形式订立、表述由自己继承房屋的遗嘱是唯一生效遗嘱,要求按照这份遗嘱继承姚阿伯的房屋。妻子:年遗嘱已被撤回针对姚先生的主张,冉阿姨提供了姚阿伯另一份落款时间为年的书信复印件,信件内容中载明:撤销(回)年的遗嘱。原因包括“立遗嘱时,以为和阿冉离婚一定成功,既然法院不准许离婚,与阿冉的婚姻还要维持下去,所以遗嘱撤销(回)。阿冉和我相处五年,本质还是好的,阿弟和子女现在的财富几代人享用不完,我的遗产由您继承,不过是锦上添花,由阿冉继承就是雪中送炭……”。对此姚先生表示第一次看到这封信,但信件中的行文字迹、表达习惯确真真来自于哥哥。那么,姚阿伯于年、年订立的遗嘱效力如何?其于年订立的遗嘱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姚阿伯的遗产又该如何分配呢?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如遗嘱真实、有效,其遗产应当依照遗嘱分配;如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则应依照法定继承处分被继承人遗产。针对年的遗嘱,姚阿伯确实要求冉阿姨在“对我好”的情况下才得以继承其房屋。依据该遗嘱,冉阿姨继承房屋的条件为“待我好”,而非“夫妻恩爱”。即便姚阿伯提起过离婚诉讼,也只能推定夫妻俩感情曾有波动,但不能当然推定为冉阿姨待姚阿伯不好,法院也未认定冉阿姨有苛待姚阿伯的行为。因此,年的遗嘱效力不当然受离婚诉讼的影响。针对年的遗嘱,姚阿伯已经于年的书信材料中明确表示要撤回,并向姚先生解释了撤回的理由。尽管姚先生表示没有收到后续撤回的信件,但与订立遗嘱一样,撤回遗嘱也是基于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遗嘱继承人同意,甚至也无需知会遗嘱继承人。因此,不论姚先生是否收到撤回信件或表示认可,姚阿伯于年订立的遗嘱已经于年撤回,不发生法律效力。针对年的遗嘱,内容上与年遗嘱一致,亦要求冉阿姨在待自己好的前提下由冉阿姨一人继承其遗产。小姚、小赵、姚先生均认为冉阿姨对姚阿伯不好,照顾欠佳,甚至在病情垂危的情况下多次放弃治疗,对此冉阿姨表示是基于丈夫病情作出的合理选择。法院认为,“待我好”这一条件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冉阿姨与姚阿伯结婚多年并共同生活,一人担负起对姚阿伯的照顾、扶养义务,已属不易,可依照姚阿伯的遗嘱继承其遗产;小姚、小赵或姚先生均未与姚阿伯共同生活,往来亦不密切,对夫妻俩的情感状况和相处模式不能完全了解。冉阿姨在丈夫年迈、病重、体弱的情况下采取保守治疗方式,不宜认定为对姚阿伯的虐待或遗弃。姚阿伯虽提起过离婚诉讼,但两人此后继续共同生活多年,感情已经弥合,姚阿伯在撤回年遗嘱的书信中已对冉阿姨持肯定态度,此后又再次订立遗嘱,言明其遗产由冉阿姨继承,可见其真实意愿,据此判决依照年遗嘱,由冉阿姨继承房产份额。关于遗嘱,你知道多少?遗嘱是公民对本人名下财产的身后处分方案,作为一种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设立、变更、撤回应完全尊重立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无需经过他人同意,亦不受制于在先订立的遗嘱。遗嘱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条件,在此之前,遗嘱继承人对遗嘱所分配的遗产不享有期待利益,因此,立遗嘱人对遗嘱的变更或撤回并不会影响遗嘱继承人的权利。遗嘱的撤回既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通过行为方式默示撤回。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默示撤回应当是立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足以认定其改变了原有意思表示,例如将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出售或赠与他人等,单纯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转自:上海虹口法院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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