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转自:承德日报

案情回顾:

小美与其丈夫感情破裂,正在商议离婚事宜的阶段,在还未办理离婚手续时,小美的父亲因心脏病发而猝死,父亲留下两套房子及存款三百万余元的遗产。小美认为父亲的遗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其丈夫坚持要求分得遗产的一半才同意离婚,最终在诉讼离婚阶段,法院判定小美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二人平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小美虽然在与其丈夫小帅商议离婚事宜,但未完成离婚登记,也没有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也即小美与小帅未解除婚姻关系。父亲去世小美继承遗产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美父亲留下的遗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女子继承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自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那么是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继承和受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小美的父亲在其生前立下遗嘱,明确其死后所有的遗产只归小美一人所有,那么小美父亲留下的遗产就不属于小美与小帅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仅如此,民法典还确定了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男女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制度。无疑是在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之外,充分考虑和尊重男女双方对夫妻财产具体如何分配的意思自治。法官提示,在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严格遵守婚姻制度,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幸福社会才会更加和谐。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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