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相对比较冷门的话题。
因为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继承无非就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进行继承。既然是这样,被继承人死亡后,所有的东西都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来进行处理就万事大吉了。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财产”都能作为继承的对象。
《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从该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有三类财产是不能够被继承的,即:非法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依照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
先说第一类,非法的财产。这个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例如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产,就属于不能继承的非法财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各国对于遗产继承对象是否必须为“合法财产”,其实存在不同的做法。而我国民法典在编纂之处,对此问题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论。关于此一节,在此先不再赘述。
第二类,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够被继承的财产。
最为典型的有自然资源利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承租权、保险关系中的保险金等。实践中的采矿权、养殖权属于一种稀缺的权利,国家严格限制该种权利的适用资格,只有通过行政许可的途径才能够获得。因为只有特定的主体才能够享有,所以不能随意转让、当然也不能够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需要分情况来讨论。宅基地使用权其实也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但是由于宅基地遵循的是“地随房走”的原则,因此如果宅基地上已经建造了房屋,则实际上在宅基地使用权会随着房屋的继承而发生继承转移。当然,如果该宅基地上没有建造房屋,则不能够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第三类,依据权利性质不能够被继承的财产。
最为典型的便是父母对子女的赡养费请求权。因为被继承人已经死亡,所以不存在继续支付的问题。但已经支付的费用,仍然是可以作为财产进行继承的。
也有不少人会关心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的问题。被继承人生前的QQ账号、游戏账号等虚拟财产,也具有一定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为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但是在实践中虚拟财产的继承范围、继承方式仍然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
虚拟财产难以继承的另一个原因,是互联网平台利用优势地位,通过格式条款将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为己有,用户仅享有使用权且权利的继承受到严格限制。部分网络平台通过协议方式保留了平台删除账户及虚拟代币等虚拟财产的权利,如果继承人未能及时确权,系统会自动判断相关账户为不活跃状态,并据此删除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