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如果没有子女,如何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呢?遗赠扶养协议的出现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新的选择。近日,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王某乙年老无靠,亦无子女,经其族人商议,王某甲与王某乙签订《字据》,载明王某甲为王某乙养老送终,王某乙财产由王某甲继承。王某乙因病去世,王某甲为其操办葬礼后,王某乙兄弟姐妹均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村村委会也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文书。在整理遗产过程中,王某甲发现王某乙银行卡若干,前往银行办理继承事务,但因其非王某乙第一顺位继承人等因素未办理成功。遂王某甲将王某乙的三兄妹诉至郑州航空港区法院,要求确认王某甲为被继承人王某乙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王某乙名下储蓄账户余额的全部继承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甲与王某乙签订的《字据》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证据显示存在与该协议相悖的遗嘱继承及王某甲未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等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协议确定的内容进行遗产分配。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村委会证明、放弃继承声明等,王某乙死亡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三被告(王某乙的三兄妹)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可以确认王某乙的遗产由王某甲继承。
法院判决认为,确认王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存折、储蓄存单依法由王某甲继承。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老人不仅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家后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照顾自己的邻居、朋友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甚至可以与自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较之遗嘱或法定继承更为优先。这一制度既赋予了老人多种多样的选择权,也为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的扶养人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原标题:《航法普法丨签了遗赠扶养协议,却无法继承遗产?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