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强调继承父母的房产再出售,无需支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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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对吗?我查了一下,甚至去楼下的房产中介确认过,他们都说需要全额缴纳20%的税。这是真的吗?”

选择谁的说法是个人决定的问题。不过,这里可以提供一些方向性的建议:最靠谱的来源不是所谓的专家或者拥有几十年经验的行业老手,也不是办事机构,而应是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家庭纠纷中,房产销售的税务处理并不涉及情理法的争议,主要是遵循法律规定。

关于继承房产再销售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政策变迁首先,让我们从政策的演变来梳理一下这个问题的前因后果。

1、继承房产再销售,是否真的需要缴纳近乎全额的20%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基于的是旧政策。

这里提到的“继承”,同时涵盖了通过赠与所得的房产。下文中将不再区分,统一用“继承”代表两者。

此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年发布)。其中明确:

赠与人无偿转让不动产给受赠人后,受赠人在再转让该不动产时,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在扣除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的税费及合理费用后,以剩余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

对于个人通过赠与或继承方式获得的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必须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实际征收。

这里的关键点是:继承房产销售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为(销售收入-继承过程中的税费)。因为继承本身不产生税费,可能会有一些公证费、评估费等,但相对房价来说这些都是小金额,所以基本等同于按房价全额的20%征税。

另一点是,“不得核定征收”,一般的房产交易征税通常是1%的固定税率。按照这个通知,继承房产后的全额缴纳20%个税是符合规定的。

2、旧政策下,免缴个税的情形。

“满五唯一”即使在旧政策中也适用,直至今日依然有效。

“满五唯一”是指继承房产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情况下,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有规定: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超过5年的唯一住房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满五”的计算方法,应从原房主(如父母)获得房产的日期算起,而非继承转移的时间。

3、新政策下,继承房产的销售个税按差额计算。

年,《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废止了旧政策,规定:

受赠人在转让受赠房屋时,应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原赠与人的实际购置成本及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律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转让价格异常低且无合理解释,税务机关可以依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方式确定收入。

新政策的关键变化是引入了“扣除原购置成本”的规定,改变了从全额征税到差额征税的征收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无法准确计算房屋成本和应纳税额,某些地方的税务机关仍可能依照《国税发〔〕号》实施1%的核定征收方式。

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虽然已经详细介绍了关于继承房产再销售时缴纳个税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可能遇到各种问题。情况繁多,这里只列举几个常见的问题并提供建议。

1.如果原房价低但现值高,差额征税和全额征税实际上差别不大。

这是许多人的实际感受,因为大多数继承的房产已经历多年,早期房价相对较低。

除非能将该房产作为“满五唯一”处理,否则需缴纳差额税。当然,可以安慰自己:至少节省了一些。

1.“我没听说过这个政策,你得按全额20%缴个税。”

这种情况常见于办事机构,可能会以“没听说过”为由提供错误信息。

重要的是,现行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若仍未听说或落实,问题显而易见。

因此,遇到此类情况时,应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为他人的错误付费。

3.“这是遗产税”。

此种说法完全没有依据。尽管关于遗产税的讨论已久,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正式政策或法规。

我国目前没有实行遗产税,继承本身无需缴税;房产的再销售更与遗产税无关。

总结尽管之前多次介绍过相关政策,但仍有许多人提出疑问。希望本次说明能够再次强调:了解相关政策对保护家庭和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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