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去世后遗产归谁共享法庭

淳安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深化“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为抓手,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便民诉讼、就地解纷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作为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多元化解纠纷的重要环节,作为实现诉源治理、加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司法力量。

近日,淳安法院汾口法庭通过“共享法庭”平台,指导调解一起遗产归属矛盾纠纷,受到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真正实现了将纠纷矛盾“零距离”、“零成本”化解于源头。

据了解,何某花与其弟弟何某军出生在安徽省休宁县璜尖乡,这里与浙江省淳安县中洲镇地理相连。五十年前,姐姐何某花嫁至淳安县中洲镇木瓜村,山水隔阻,但姐弟俩往来如常。年初,弟弟何某军意外死亡,因何某军是“五保户”,他的宅基地、房屋、承包地等财产当地村委会要收回,但何某花表示自己是其亲姐姐,有权继承遗产。双方经协商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

中洲镇木瓜村村委会在收到当地村委会协助调解纠纷的请求后,多次上门调解,但均无果。这时,村委会想到了村里的“共享法庭”,并通过“共享法庭”平台与法官取得联系,指导化解纠纷。当天,中洲镇木瓜村“共享法庭”把当事人何某花和村两委干部请到“共享法庭”。在多方视频中,法官通过释法明理,答疑解惑,大大提高了矛盾调解的可能性,促使该矛盾“零距离”、“零成本”解决。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可继承,但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鉴于房屋是不动产,由村集体收回用作公益,其他财产在扣除五保费用后,剩余部分交由何某花。最终,通过“共享法庭”,一起遗产纠纷案被成功化解。农村“五保户”死亡后,遗产由谁来继承?能否由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还是归集体组织所有?是否需要有集体组织和“五保户”签订的抚养协议?对上述问题,如果存在“五保户”的遗产纠纷,可根据《民法典》第条、《继承编解释》第39条等相关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即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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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如果没有订立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订立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又没有订立遗嘱的,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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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是否需要签订抚养协议?

现行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39条删除了对集体组织“五保户”的继承限制,删除了对抚养协议的相关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何某军未曾订立遗嘱,因此何某花作为何某军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合法继承相应遗产。

近年来,汾口法庭坚持便民司法服务,积极融入基层治理,旨在因地制宜建设“新时代”人民法庭。汾口法庭通过会商机制的建立,以线上工作联络群、信息简报为联络媒介,积极打造联动协调模式,联合各部门的力量,坚持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对辖区内纠纷进行诉前调解,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来源:淳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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