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父母离婚了房屋继承如何处理?
林某、汪小瑛于年2月5日结婚,婚后有二女一子,长女林某1,次女林某2,长子林某3。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的房屋及其它财产。年3月林某去世,年汪小瑛去世,遗留位于石家庄市某地院内的房屋继承未分割。当初二人离婚时,法院判决北瓦房西首2间及相应的院墙、院内相应一侧的附属物、树木归汪小瑛所有;北瓦房东首1间及东耳房和相应的院墙院内相应一侧的附属物、树木归林某所有。
汪小瑛去世后,林某2在她的遗物中发现了一份写于年11月的赠与协议,内容为“赠与人汪小瑛作出如下赠与事项:一、北瓦房西首2间及相应的院墙、院内相应的一切附属物、树木赠与女儿林某2。二、受赠人林某2如果不履行对赠与人汪小瑛的赡养义务,受赠人汪小瑛可随时变更撤销赠与”。在此之前,林某2不知道这件事。
年汪小瑛又自书遗嘱,载明财产由林某2单独继承,并签字摁印注明了年、月、日,不过未经公证。但汪小瑛去世后,林某1、林某3不认可这两份文书,他们认为是林某2逼迫母亲签订的,于是将林某2告上法院,要求处理房屋继承。
冠领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汪小瑛生前所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以及所立的遗嘱的效力。
关于汪小瑛于年11月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汪小瑛在赠与协议书中表示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赠与给林某2所有,但赠与协议中林某2并未签字确认,且庭审中林某2明确表示其在收拾母亲遗物时才发现赠与协议书,故认定赠与协议并未成立生效。
关于汪小瑛于年所立遗嘱的效力。本案所涉遗嘱从该遗嘱的形式要件看,遗嘱上有立遗嘱人的签字摁印,并注明年、月、日,完全符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从该遗嘱的内容看,该遗嘱中汪小瑛明确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女儿林某2继承。同时,没有证据显示立遗嘱人是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亦无证据显示涉案遗嘱存在伪造等遗嘱无效情形,结合汪小瑛年所立赠与协议书的意思表示内容,认定林某2已就遗嘱的真实性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故认定汪小瑛所立自书遗嘱应为合法有效。
,关于房屋继承如何进行分割。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本案中北房西首2间属于汪小瑛的遗产,根据汪小瑛生前所立的遗嘱,该部分房产应归林某2继承所有。北房东首1间及东耳房属于林某的遗产,林某生前未立有遗嘱,应由其继承人林某1、林某2、林某3按照法定继承予以房屋继承,故对于该部分房屋应由林某1、林某2、林某3分别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
一、宅院内北房西首二间归林某2继承所有,该宅院内北房东首一间及东耳房由林某1、林某2、林某3分别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二、驳回林某1、林某2、林某3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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