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老伯生前未婚未育,有一养女金某。陈某与金某结婚后,做了上门女婿,生育一女儿。因为感情不和,没多久金某就和陈某离婚,并离家而去,再无音信。后来,陈某与汤某再婚,生育儿子闵小乙(化名),家里家外均由陈某、汤某夫妇辛劳操持。闵老伯病逝后,将拆迁遗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留给了上门女婿陈某。此时,消失多年的养女却突然出现,起诉要求分割拆迁遗产。
闵老伯临终前立下遗嘱:“我今年83岁。我逝世后,我的所有房地家产、结余钱物等均由陈某、汤某夫妻二人继承,其他人分文不得继承……”遗嘱上闵老伯只按了手印,没有签字,且遗嘱订立时虽有2名见证人签字,但其中1名并未在场,而是陈某将遗嘱拿去给他签的,因此该遗嘱存在瑕疵,法院不予认定。
一、闵老伯的遗嘱为何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此,闵老伯未在遗嘱上签字,其中一名见证人未在现场见证,不满足 两个见证人的要求,该遗嘱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权利人应当尽量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以防止自行制作的遗嘱因欠缺形式上的要件而无效;但是,遗嘱以在后效力 为原则,即使办过公证遗嘱,也会被依法有效的在后遗嘱所取代,同样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咨询,在律师的见证下立遗嘱。
二、遗嘱无效,陈某为何能够继承闵老伯的遗产
既然闵老伯的遗嘱无效,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分配遗产, 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陈某作为上门女婿并不在上述继承人的范围内,严格意义上来讲是不能法定继承闵老伯的遗产的,而金某作为闵老伯合法的养女,是 顺位的继承人。
但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按照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陈某在金某离家出走20年的期间,对闵老伯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承担了生活大小事务,另外,经过法官的调查,闵老伯在金某离家后先后经历了4次大手术,是陈某承担了高昂的手术费,可以说陈某对闵老伯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陈某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仍然可以继承闵老伯的遗产。
三、金某作为闵老伯的养女,可以部分或者少分遗产
金某资金能力暂且不提,但是作为闵老伯合法的养女,应当对闵老伯履行赡养的义务,即使不是金钱上的,也可以照顾生活起居,养老送终,但偏偏金某20年离家出走,对闵老伯不管不问,丝毫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尽管闵老伯只有金某这一个法定继承人,仍然可以对金某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法官以当地风俗、社会公序良俗,又从法理到情理进行层层剖析,实在是用心良苦,结局也皆大欢喜金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放弃闵老伯的遗产继承,陈某适当给予金某相关遗产补偿款。
世界上没有不劳而获的午餐,亦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付出,这种关系不仅仅靠着社会价值、公序良俗去导向,更靠着《民法典》的规定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