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我们就以案例开始首先聊聊就是大家知道的比较少的叫代位继承。
案例:小娜的爷爷和奶奶有一套房,她的父亲是独生子女,奶奶已经过世了,事实小娜的父亲已经再婚了,同时爷爷一直由小娜进行赡养的,小娜的父亲和继母从未赡养过。目前如果爷爷过世,父亲放弃继承,面临应该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小娜能继承多少份额的房产?
第二婚内继承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继母是否有权打官司争夺该房产的一个份额呢?
第三当初奶奶过世的时候,如果没有办理继承手续的话,房产的份额是不是也变成了爷爷和父亲共有?
这样的案子以后会越来越多,老百姓现在手里不是多少钱的问题,而是因为房子继承会导致很多的困扰。首先明确一点小娜是爷爷奶奶的亲孙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小娜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她只能通过父亲来代位继承。需要注意小娜并不会因为赡养了爷爷奶奶就可以继承财产,因为有父亲在的情况下,小娜对爷爷奶奶是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的,她也不会因为赡养行为而取得对爷爷奶奶的财产的继承权。当然,继承法的第14条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是这种继承权是酌情给予的,并不是完全的法定权利,法院会如何认为争议是很大的,因为小娜没有法定的继承权,所以如果父亲放弃了继承的话,那么后果就会很严重,因为我国的继承法是世界上 的采用代位权的一个继承法。意思就是说,小娜如果作为代位继承人,只要父亲的权利丧失了,那么她的继承权也就丧失了。虽然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晚辈的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的分配遗产,这个和继承法第14条一样是酌情适当分给遗产,不是直接取得法定继承权。
这个时候爷爷已经没有了 顺位继承人,只能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爷爷的兄弟姐妹。所以小娜的父亲放弃继承权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其次奶奶去世的时候,房子的一半属于奶奶的遗产应该由爷爷和父亲两个人来进行继承,虽然一直没有办继承手续,但丝毫不影响本套房子本身有一半已经发生过继承。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爷爷四分之一,父亲四分之一,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现在是爷爷占了三分之四,父亲占了四分之一,但父亲的这四分之一由于继承的时候已经再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由父亲和继母共有的,关于爷爷这四分之三的房产的继承也在这个时候出现了两难的境界。如果父亲继承了,因为爷爷没有任何传承安排,法定继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不继承,那麻烦就更大了,前面说过了就归到第二顺位继承人爷爷的几个兄弟姐妹了,所以这个案子目前没有更多简单合法有效的方法了。
如果时间倒流 就是爷爷在世的时候立一份遗嘱,通过遗赠的方式把房子直接传承给小娜,或者就是订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把房子给小娜,甚至提前过户给小娜,这都没有问题了。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份遗嘱对于家庭财产的处理方式有多么的重要。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主要分为以下五种形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自书遗嘱就是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的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签名,同时要注明年月日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一份遗嘱,其形式就已经是完备的了,不需要其他任何人在场见证,也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明,这样的一份遗嘱,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拿出来是成立的。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不容易伪造、篡改。
第二、一个人如果能够完整,逻辑清楚,意思表达清晰,书写工整的写出一份遗嘱,基本是可以判断其行为能力是正常的,假如你拿到一份打印在A4纸上的遗嘱,上面歪七扭八的签着一个名字,谁能判断这是立遗嘱人自己真实的意愿呢?能确定他签字的时候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没有受到胁迫或者欺骗吗?现实生活中,医院卧床治疗,其家人可能就直接给到他一份文件,医院的文件需要签字,老人也没仔细看就签字了, 发现其实内容是一份遗嘱,这就是典型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欺骗了。
案例:周老先生在年的时候突然中风没多久就去世了,他在去世前和李女士结婚就属于二婚,此前的周先生育有三个子女,老人去世后,李女士突然拿出来一份遗嘱,遗嘱是打印的,上面有老先生的亲笔签名,周老先生子女对此不认可起诉到了法院。李女士说是因为老先生当时在病床上已经无法写字了,去找了一个打印社的员工,在老人的病床前用电脑按照老人口述记录的。然后回到打印店打印,第二天由老人签字。尽管打印社的员工出庭作证了,法院 依旧判决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自书遗嘱一般要求亲笔书写,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严格要求立遗嘱人亲自拿笔书写遗嘱的。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法院对这一方面要求也在慢慢的发生了变化,然而,在大量出现此类情况的时候如果一概不保护,也极其容易出现问题,所以打印遗嘱在形式上的要求就更严格了。是不是由老人亲自打字、亲自打印、老人是否会打字,当时是否有条件去使用电脑,打印完以后,如何保证他是在一直清醒的时候签的字。
在上述的案例中法院为什么 会认定遗嘱无效呢?是因为他找的第三方人员帮忙打字打印这本身就不符合亲笔书写的要求。因为口述记录可能会产生千差万别的变化,你说出一句话别人给你记录,有一个字不同那么这句话的意思可能就完全变了。如果打印的遗嘱不属于自书遗嘱的条件那么它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吗?立遗嘱人表述,找人替他一个字一个字的写,或者打字但是也不符合,因为我国在代书遗嘱上也有明确的要求。首先,代书遗嘱要求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位见证人进行代书。从上述的案例中来看,虽然打印店员工承认自己替老先生打字了,除了打字的人之外还应该有一个人是见证人,至少有两个人才能够基本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其实代书遗嘱要求代书人和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字。
所以上述案例中的打印遗嘱是无效的,既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条件,是不是所有的打印遗嘱一概都会认定为无效呢?当然不是了,现在有些老人知识是非常丰富的,70多岁还会在网上写专栏文章。所以,当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老人具有打字打印的能力,而且内容也都符合条件具有亲笔签字时,而且亲笔签字使用并不必然被认定为无效,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第二、自书遗嘱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就在于签名,往往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指定的继承人就会说,这是留给我的遗嘱,而其他继承人就会提出异议,我们怎么知道这是他写的,是他亲笔写的纠纷由此而起了。因此在给别人建议代书遗嘱的时候,亲笔书写亲笔签名,而且要注明年月日。因为注明了年月日是涉及到后面是不是还会有其他的遗嘱,是不是有的时候可能60多岁,但一直健康的生活到了80多岁,那中间20多年也可能会发生很多的变化,所以大家不要认为一个人的笔迹有司法鉴定就一定是很准确的,并非如此。虽然笔迹是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鉴定,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司法案例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 个鉴定是本人书写,第二个鉴定推翻了这个结果,甚至还有第三个鉴定,第四个鉴定,每个鉴定的结论都不一样,那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留下一个足以判断你的笔迹的真实性,这种文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如果继承人或其他非指定继承人提出来异议。但都找不到检查也就是鉴定材料的情况怎么办?是申请司法鉴定吗?司法鉴定是什么呢?除了这份遗嘱之外,我们还要有一份能够与之进行对比的东西,如果除了这份遗嘱,找不到能够有效或者真实性比较高的比对材料,法院也是没有办法, 可能只能认定为无效的,以上的都是自书遗嘱经常发生的一些情况。
第三、公证遗嘱。就是立遗嘱人到公证处去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率是 的,其他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推翻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立了好多的遗嘱,有自书的,代书的,口头的,还有录音的。前前后后很多份变来变去。但只有一份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那么它就具有 效力了,其他任何的遗嘱都推翻不了它。但是公证遗嘱就 没有问题了吗?
案例:翟先生和张女士在年结婚,他跟前妻养育了三个子女,前妻去世了,翟先生当年有一套老房子,年翟先生去世后,张女士拿出了一份翟先生年做的公证遗嘱,张女士当时心里很笃定,认为公证遗嘱效力 , 没问题,应该不存在争议。但翟先生的子女觉得不公平,子女们没有分到一分钱,全部给了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如果这个人是他们的亲生母亲,可能也不会有这件事了,后来子女就起诉到了法院。那么,按照一般的想法公证遗嘱没有问题,公证处非常规范,记录凭证、原始材料都有签字也确定是真实的。但万万没有想到这份公证遗嘱 会被法院判决无效,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关于自书遗嘱那块儿讲过了提到过行为能力的问题,其实翟先生的万万没有想到,这份公证遗嘱 会被法院判决无效,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关于自书遗嘱那块提到过行为能力的问题,其实翟先生的三位子女非常有学问,非常聪明,也咨询了专业人士,他们调取了老人医院的病历,病历显示老人患有器质性的智能损害,也就是老年痴呆,只是情况可能不是特别严重,偶尔会发作,可能突然一下子就神志不清了没有意识,不会说话,写不了字,都有可能发生。子女就拿了这个去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老人在年进行公证的期间内确实是患有这种疾病的,这种疾病会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智力判断。法院认定翟先生在当时属于一种限制能力行为状态,判决这份公证遗嘱无效。
还有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做公证的公证员和继承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比如亲属关系导致遗嘱被推翻的可能性,因此公证遗嘱并不是像大家想的那样,认为自己只要去公证处做了公证,就 的万无一失,生活中存在着非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公证遗嘱也会存在瑕疵。
再来讲讲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我们生活中特别常见的一种形式,代书遗嘱就是指遗嘱人因为不能书写,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了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带书,并注明年月日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最终签字签名的。代书遗嘱的书写形式跟自书遗嘱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过去代书遗嘱也要求代书人亲笔书写。现在随着打印技术的普及,打印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这个过程是需要严格记录的。代书遗嘱中有一个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叫见证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见证人是有严格限制和要求的,有一些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这种规定适用于我们后面说到的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什么样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呢?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第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的时候,不能是他指定继承财产的人来做见证人,否则这份遗嘱无效,或者产生效率上的瑕疵。
第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一般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另外,还有一种就是和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案例:李先生和他的太太共育有两个子女,他们有两套房屋,当时都登记在了李先生名下,后来老先生去世了,老太太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表示这两套一大一小的房子中,大房子给儿子小房子给女儿, ,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女儿提出了异议,起诉到了法院,法院查明的事实是为老太太做遗嘱见证的两个人中,有一个人是儿子的朋友,儿子名下的公司在替另外一个见证人缴纳保险,法院推定另外一个见证人和儿子的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劳动关系。基于这样的事实,给老太太做见证的两个人, 都被认定和儿子存在利害关系,导致了这份代书遗嘱最终被判决无效。房子在儿子和女儿间进行了平均分配, 的解决方案还是一人一套房,但儿子要大房子,就要把差额部分给女儿。这样一来,与按照之前的遗嘱相比,女儿就多得到了好几百万。
代书遗嘱的整个过程要求是极为严格的,在做代书甚至自述的时候,如果有条件都要进行录音录像,这样可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因为仅仅是书写和文字,往往无法还原在当时当地的原始情况,有时候,一些见证人出于某种考虑,当在真正发生纠纷的时候,并不愿意出来作证,也可能某个人在当时为你做了见证,但过了好多年,这个人你已经联系不上了,甚至这个人已经去世了。一旦发生这种争议,法院会如何审核见证人的身份,和他是不是确实在当时做了这个见证呢,这都是在实践案例中经常发生的一些情况,我们也都需要考虑在内。当然有一些见证人会出庭作证,但当法院问他,你是见证人吗,这个立遗嘱过程,你知道写的什么内容吗?你懂内容是什么?你当时是在场吗?这时候见证人往往就会傻了,因为他当时可能只是出于举手之劳的想法签了字,并不真正清楚遗嘱的内容。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代书遗嘱在同步录音录像的条件下进行。这样可以对于现场当时的情况能够相对准确的还原。避免在发生争执的时候举证困难。
今天通过这几个案例,也了解到了很多的一个关于遗嘱继承的情况和分类。感谢阅读,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