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继承是一个死因行为,也就是说,只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启动遗产继承的程序,这是前提。遗产的继承依据有四种,分别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其中,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遗嘱继承次之,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的时候,才能启动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与某集体组织或者第三人约定,由该第三人或集体组织承担自己生养死葬的义务,等自己去世之后,财产归该集体组织或第三人所有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对被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赡养义务,否则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所涉及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说,公民生前可以找一个对自己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和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活着的时候让那个人照顾自己,而死后自己的财产全部归那个照顾自己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如果有效,那么,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即使被继承人的子女也无权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顺序突破,被继承人生前可以在自己的法定继承人(下文在讨论法定继承的时候会对法定继承人做一个解释)当中选定一个或几个,然后订立遗嘱,表示自己死后,自己的财产由自己所选定的那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举个例子,爷爷可以在生前立一个遗嘱,表示自己在百年之后自己的财产由自己的老伴和孙子继承,那么在爷爷去世之后,即使是自己的子女,也同样没有权利继承,这就是遗嘱继承的强大效力。遗赠也是遗嘱的一个类型,这样解释吧,遗嘱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继承,另一类叫遗赠,遗嘱继承不完全等于遗嘱,遗嘱的范围比遗嘱继承要广,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在于,遗嘱继承的被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人里面选定的,而遗赠的被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人以外选定的,其他部分,二者是一样的。
那么,怎么立遗嘱呢?换句话说,遗嘱的形式有哪些,怎样立的遗嘱才是法律上所承认的有效遗嘱呢?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为四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里的遗嘱、口头遗嘱。具体的订立规则如下: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律实务中一般是由两名执业律师担任。
在没有前述三类协议的前提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将采用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法定继承人有顺位规定, 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为继承人、胎儿。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顺位继承人先继承,在没有 顺位继承人或者 顺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二顺位继承人也没有遗赠等协议的,遗产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