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文章律师说法:遗嘱写给这些人,将直接认定为遗嘱无效说到,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为孙子张小龙并非张强老爷子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导致张强生前所立遗嘱名为遗嘱,实为遗赠。而不懂法的孙子也错过了使遗赠生效的机会,导致自己与爷爷留下的一套房产失之交臂,令人遗憾。
根据我国《民法典》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若既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或者遗赠,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里给大家稍微提醒一下,这一条法律其实暗含了几个法律文书的优先效力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就排除了遗嘱或遗赠以及法定继承的效力;如果有遗赠或者遗嘱,就排除了法定继承的效力。这几个法律文书的具体含义,大家可以参照阅读洞主的这篇文章法律解说:如何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如何进行?
《民法典》第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结合上文案例可知:张龙、张腾、张虎、张跃为张强的亲生儿子,所以他们是张强的 顺序继承人,由他们继承张强的房产。但细心的人就发现了,虽然法律上规定这四个儿子都有权分遗产,但其中三个儿子都已经死了呀,这怎么分呀?
不用担心,法律对于这个问题是有明确而详细的回答的。在法律上有一对法律概念,叫“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什么意思呢?我们可以这么来理解,如果子女比父母先死亡,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代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这叫代位继承;如果父母长辈先死亡,在继承开始,遗产尚未分割时,作为继承人的子女死亡了,则直接转为由已亡子女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父母长辈的遗产,这叫转继承。
仔细一品,大家就明白了,这个的概念其实都是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的区别就是长辈先死亡还是晚辈先死亡而已。在本案中,爷爷张强年死亡,儿子张腾年死亡,儿子张虎年死亡,儿子张跃年死亡。从死亡的先后顺序来看,张腾、张虎、张跃的子女均有权代位继承他们父亲应当从爷爷那里继承的财产份额。但是,张虎和张跃无儿无女,也无配偶,没有 顺位继承人,而张腾名下却有一儿一女。
所以,张强的房产由张龙和张腾各分一半,张龙分得房产的1/2,张腾分得房产的1/2,因为张腾已死,但其有代位继承人,所以,两名代位继承人张小腾和小赵共同取得房产份额的一半, 算下来,张小腾和小赵各继承房产份额的1/4。
更加细心的朋友还会提出一个问题,张腾的继女小赵还有权继承吗?她不是早就跟她母亲沈某离开张家了吗?扶养关系不是早都已经解除了吗?既然扶养关系已经解除了,那小赵是不是就不应当再继承张腾的财产份额呢?
洞主认为,继女小赵还是有权继承的,因为小赵虽然已经离开了张家,但张腾是小赵继父的事实无法改变,而且张腾当时也对小赵进行了扶养,因此小赵在法律意义上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权继承张腾的财产份额。
法定继承的特殊规定
在进行法定继承遗产分割处置时,还应当考虑到以下五个问题: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有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仅扶养义务,应当部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遗产以上五条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官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应当适当予以考虑的情形,洞主 进行简单地汇总总结,以供大家随时查阅,相比大家都能看得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