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三子女要与继母分割房产被拒榆树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立法的先河。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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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市区法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妥善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积怨已久的矛盾纠纷,成功促成双方调解。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案件办理中,承办法官李洪权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与当事人了解情况。经了解,原告三人系被告的继子女,三原告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建筑面积为68.58平方米的房屋却未留遗嘱,被告一直居住在此房并拒绝与三原告分割继承该房产。父亲得病前后,三原告都看望并照顾过父亲,认为其都具有该房产的法定继承权利,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考虑到该案涉及家事纠纷,李洪权法官不厌其烦地规劝双方当事人,耐心倾听双方的倾诉,劝说双方换位思考。同时,向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耐心劝说,平复双方心情,最终,“母子”当庭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三原告与被告商定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被告自愿补偿三原告每人元,三原告自愿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

然而,还没有到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三原告得知被告己将遗产房屋出售,因害怕被告不能履行调解协议,再次求助法庭,希望被告可以提前交付款项。

由于给付期未到,李洪权法官只能再次调解,做被告工作。经几翻沟通,被告同意提前履行。李洪权法官为防止再起纠纷,确保钱款能顺利履行,承诺以法庭的名义联系当事人,令三原告委托在榆树的家人收款,约定双方到法庭交付款项,解决了双方的顾虑。至此,因一起家庭继承僵持多年的纠纷,最终被圆满化解。

承办法官李洪权表示,《民法典》中涉及法定继承的内容如下:

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顺序继承人。

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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