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情侣与姐姐共同出资买婚房,20年后女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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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房子归谁所有?

在广州,

一对恋人在热恋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套婚房,

不料,两人最终却以分手告终。

20年后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将房产变卖,

拿回本该属于她的份额。

法院会支持吗?

12月2日,

记者从海珠法院了解到,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事发缘起:昔日共同出资筑爱巢,如今对簿公堂争房产

年7月10日,小芳与男友大强,以及大强的姐姐大梅三人先后以缴纳定金、分期支付楼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方式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价格元。该房于年办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小芳、大强、大梅,占有部分为“共有”,但并未填写共有方式。

年9月5日,小芳、大强二人分手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大强在年内向小芳支付补偿款2万元,补偿款付清后小芳房屋所占份额归大强所有。如大强未能按期付清款项,则双方同意变卖该房产,所得款项补够所欠2万元,另收25%利息。如大强没有履行本协议内容,本协议将作废,小芳仍享有该房屋的份额。

然而,《协议书》签订后,大强一直未向小芳支付补偿款。

如今,这套房屋由大梅居住,房屋有关的税费、贷款等均由大梅、大强两姐弟实际支付,并已于年9月还清相关贷款。

年1月,因大强一直未支付相关补偿款,小芳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小芳认为,大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补偿款,依照约定,《协议书》作废,她仍享有房屋产权,为此要求大强、大梅按照房屋价格的三分之一向她支付补偿款,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款项三分之一归她所有。

资料图,图文无关。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摄

面对控诉,大强辩称,“十九年前,小芳就与我签订《协议书》,将她所占房屋份额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而且,当时买下这套房屋,小芳仅支付了1万余元购房款,剩余的所有购房款,包括按揭贷款都是我和姐姐大梅偿还的。”

大强表示,同意向小芳偿还补偿款及利息,但她要求占三分之一份额明显不合理。

判决:变卖房产所得款项由小芳占12.13%

海珠法院认为,小芳与大强分手后签订的《协议书》对小芳所占份额进行处理,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且适用当时的法律。

由于三人对涉案房屋的共有关系性质及份额无约定,故应认定小芳对涉案房屋按份共有,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共有份额,大强、大梅对剩余份额共同共有。

现如今虽然没有相关证据可证明小芳的实际出资情况,但按照常理,小芳的出资额不可能高于2万元,否则其不可能同意大强以2万元购买其所占份额。

综合协议中的约定条款,约定小芳所占份额的对价2万元,以及大强在年1月1日前为支付补偿款需另外加收25%利息(元)等情况,应认定小芳在年1月1日时共出资2元。

至于大强、大梅的出资额,法院分析如下:由于涉案房屋约三分之二的房款系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故尚未实际偿还借款本息的部分应不计入出资额。故截止年1月1日,三人共出资元。根据小芳出资额的占比,应认定她对涉案房屋享有12.13%的份额。

大强、大梅明确表示无力支付补偿款,故实物分割及折价补偿不具有可操作性。涉案房屋虽系大梅名下 住房,但拍卖、变卖涉案房产所得款项足以满足其另寻其他住处的需要,不会影响其基本生活,故应根据小芳的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拍卖、变卖,并按三人所占涉案房屋的份额对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为此,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相互协助申请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款项由小芳占12.13%,由大强、大梅共同占87.87%。

一审宣判后,小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建议:恋爱时购房应约定好各自所占房屋份额

近年来,很多情侣为了将来结婚后生活居住,选择在恋爱期间共同买房,但后来双方感情生变,对之前所购买的房屋权属发生争议。

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呢?

经办法官建议: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购房等大额投资置业时,应进行协商对双方出资情况及共同购置房屋的份额,并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尽量约定明晰,如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是否均为共同出资、房屋具体份额比例等。

另外,双方应妥善保管自身的付款凭证。如有一方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况,考虑到情侣之间金钱往来相对频繁,为避免混淆,一方可在向另一方转账时可备注列明转账情况如:写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某某房屋某期贷款等。

支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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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孤寡老人过世百万房产收归国有?13个侄甥提异议

高龄老人过世

留下房产无人继承?

90多岁的唐老伯此前居住在上海闵行某小区。由于妻子早年离世,一直以来,唐老伯都和儿子小唐住在这里。但在年3月,儿子小唐由于意外突然离世,这给唐老伯造成了不小的打击,短短20多天后,唐老伯也与世长辞。

唐老伯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但是,谁来继承唐老伯的遗产呢?按照当时的《继承法》,可以继承唐老伯遗产的 、第二顺位继承人都已经先于唐老伯去世。

不过,《继承法》中,还规定了可以代位继承的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唐老伯的孙辈可以代替唐老伯的儿子来继承遗产。但唐老伯的儿子小唐终身未婚未育,没有孙辈能够进行代位继承。

莘庄镇*府代表律师王永刚表示,年7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莘庄镇*府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认定无主财产的申请。如果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话,法院就会判决认定老唐父子的遗产是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而在年3月30日,在公告发出将近八个月之后,有人对这份公告提交了异议申请书。

侄甥辈们共同继承遗产

这份异议申请书的提交人是唐老伯的侄甥们。原来,唐老伯成长于一个大家庭中,家中排行第五,上面还有四位哥哥、姐姐。虽然唐老伯的儿子小唐已经过世,但是这四位哥哥、姐姐生养的子女中,和小唐同辈的兄弟姐妹,如今还有13人在世。就在年年初,唐老伯的侄甥辈们得知了法院张贴无主财产认领公告的事情。

按照此前《继承法》的规定,这13位侄甥辈并没有代位继承的资格,但是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位继承的范围有了新增的内容。

《民法典》规定:

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唐老伯的这13位侄甥辈也可以代位继承他的遗产。最终,他们在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决定接收唐老伯留下的这笔遗产。

唐老伯的侄子表示:唐老伯生病时,自己和家人都曾前去探望

收到异议申请书之后,闵行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核,依法对镇*府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裁定终结,并且告知这些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之后,这13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们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唐老伯的遗产。年8月23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别的遗产继承案件。

在开庭前,唐老伯的侄甥们对于遗产的分配早已协商一致。唐老伯的四个兄弟姐妹应当继承的份额是各四分之一,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只能继承自己父母的相应份额。也就是说,若有三个子女,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若有四个子女,每人继承十六分之一。

征求双方意见后,法官选择用调解方式结案。

民法典:

儿女不再是 继承人

孝不孝顺直接影响到财产分配

现实生活中,受多重因素影响,财产无主的状况有时无法避免。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代位继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可以让家族财产尽可能地流转于家族内部,避免沦为无主财产。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还增加了宽恕制度,给儿女悔过自新机会。都知道生活中总会出现一些不孝子或者不孝女,所以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可能会将他们的继承权排除在外,但如果子女有悔改之意,开始孝顺父母,并且也得到了老人的原谅,那么还是有机会获得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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