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法民法典怎样规范我们生产生活

各位领导,大家好。

我叫张xx,原是xx县法院的一名法官。退休后在xx区法律援助中心作一名志愿者。今天我们来学习《民法典》的知识。我讲的题目是:

民法典怎样规范我们生产生活

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1、认识《民法典》;

2、《民法典》怎样规范(我们的生产、生活;

3、保护民事权利的措施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大约需要40分钟。)

一、认识民法典

讲四个问题:1、《民法典》是什么;2、《民法典》的组成;3、《民法典》的核心理念。4、《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一)、《民法典》是什么?

从《民法典》字面理解,民法简单说来就是民事法律。典的古字形像双手捧着竹简的样子,本义是指有垂范价值的重要文献书籍。典籍的内容是要人们信奉遵守的,引申为常道、准则、制度、法律之义。因此,史学家称,典者国之重器也。

从《民法典》的作用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从颁布《民法典》的意义看,是民法的法典化。规范着民事主体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谓百科全书,是人们生产生活的行为准则,是裁判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出台,是将以往民事单行法律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民法典作为新 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可以说,我国从年1月1日起,已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二)、《民法典》的组成

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共7编一千二百六十条,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法律将同时废止。

(三)、《民法典》的核心理念

权利保护贯穿终生

《民法典》从我们的生到死,从小区的物业到车位的归属,从婚姻家庭到土地承包,从舌尖上的安全到头顶上的安全,从生病住院到参与社会生产生活,从现实生活到上网,从保留胎儿继承权,一直到死后的荣誉权等等,都贯穿一个核心的理念,就是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

2、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民法典》各编体系的构建均围绕民事权利展开,对民事权利的界定、行使规范、保障方案予以了明确化,以“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人们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得“以强凌弱”,《民法典》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鼓励民事主体“勇于维权”!

3、自愿、公平、诚信、守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则主体相互间从事的法律行为应贯彻意思自治理念,契约自由,不得“强买强卖”!“结婚自由”“离婚自愿”亦是其体现。

民法是调整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各行为主体在市场经济交往过程中应恪守公平、诚信理念,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重合同、守义务”。

《民法典》强调公民应当诚信、守法,维护公序良俗。强调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障、生态环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的整体秩序。

(四)、《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典调整的是民事主体的方方面面。对一个自然人而言,从他还没有出生开始,到其死后一段时间,这个人生活的每一阶段、每个步骤,都由这部法律管。

出生前,在母亲肚子里,这部法律就规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出生是一个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件。从出生起,他就成为民法上的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会与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监护关系。

童年、少年,你就有各种财产关系,如买学习用品、其他生活资料。

成年后,你要结婚,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会加以规定。父母出钱支持你买房,有物权法加以规定。

你要参加社会活动,无论外出打工,还是从事生产经营,免不了要与其他人打交道,民法典均规定了你的行为规范。

人生中无论从事什么行业,尤其是经济时代,都免不了要签订各种合同,《民法典》合同编给你规定的清清楚楚。

在社会活动中,免不了有磕磕碰碰的事情发生,《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告诉你怎么维权。

总之,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二、《民法典》怎样规范我们的生产、生活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16)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了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19)

3、、被监护人的父母(在无监护能力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9条)

4、监护职责民*部门兜底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后,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31条第3款)

(2)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34条第4款)

(4)、监护人的职责,不是说你想做还是不想做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定职责的问题,民法典这个规定应当说是非常好。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9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6、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讲到法人,这里给大家介绍一点法律常识。我国《民法典》第二条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是说,在我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只有这三种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是有许多人对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往往混淆不清。我要强调的是,法人不是人,是组织,或者叫团体,法定代表人才是人,是这个组织的负责人。法人有三种:(1)、营利法人;(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7、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8、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9、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可以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10、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

11、新设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1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

以适应“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承包权”归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所有;“经营权”则是农村土地流转后负责经营土地的人所有)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条、第条、第条)

1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条、第条)

14、业主共有制度。

建筑区化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15、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法规以后规定。(第条)

16、居住权首次写进法律。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17、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

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条、第条)

18、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条 款)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19、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条)

20、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条 款、第条、第条)

21、对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条、第条至第条)

22、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23、网贷被套路不用怕,禁止“高利贷”

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条 款)

24、优先承租权

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条二款)

25、保理合同。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第七百六十二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26、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27、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27、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

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千零六条)

28、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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