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效应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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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推动共同富裕离不开财*作用的发挥,它既包括积极财**策、优化资源配置、调动地方积极性等促进效率的财*作用,也包括税收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改善公平的财*作用。在建设现代化国家进程中,应更加充分地发挥财*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促进区域、城乡的协同发展。个人所得税具备一定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但是其效果不应被高估;相比而言,社会保障等转移性支出发挥着更重要的调节作用。第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差距呈下降趋势,近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善效果明显。

一、税收与社会保障的收入分配效应比较

(一)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辨析

1.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间接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也就是初次分配环节征收的,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商品税,它们一般按照比例税率征收。在税负完全转嫁的前提下,由于低收入者边际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者,低收入者负担的间接税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往往高于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因此,传统观点认为,商品税一般具有累退性质,较难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然而,现实生活中,商品税的转嫁程度与商品或要素的供求弹性、课税范围和方式、商品或要素属性息息相关,如何转嫁以及转嫁多少难以准确度量。也就是说,商品税能够完全转嫁的前提假设是强假设,未必符合现实。

实际上,现有研究大多夸大了商品税的累退性。以增值税为例,一方面,基于 性收入假说,从消费者终身预算约束来看,一生消费的贴现值等于一生收入的贴现值,那么终身的增值税与总支出是成比例的,这会降低增值税的累退性。另一方面,一般来说,规模较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往往征管成本较高、征管力度较小,这类小规模纳税人可能采取不开票的方式逃避增值税。低收入者更倾向于消费这类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或劳务,这也会降低增值税的累退性。

通过计算资金流量表中初次分配环节的“生产税净额”在企业部门和居民部门的占比,可看出间接税对不同部门收入分配的影响。企业部门是间接税的纳税主体,—年占比平均约为90%,而居民部门仅占10%左右,居民部门对间接税的贡献远不如企业部门,以企业部门纳税为主的间接税主要起到筹集财*收入的作用。

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代表,三种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基本高于50%,对财*收入的贡献度远高于其他税收。与直接税相比,间接税具有征税对象普遍、税源丰富,以及征收简便等优点,这使得间接税始终是我国筹集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针对间接税,应充分发挥其筹集收入的功能,而非利用间接税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2.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直接税主要是在再分配环节和积累环节征收的,例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按照传统认知,所得税和财产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如何优化税制以实现共同富裕,则需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收入的比重。在我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开征,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部门征收的所得税,社会各界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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