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后,继承人痛失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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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士早年在香港经商,积累下丰厚家业,晚年后的她由于没有子女,于是选择落叶归根,回到上海安度晚年。后不幸罹患重病。

在医院弥留之际,她聘请律师王某为其代书遗嘱。

9月23日上午,王律师和助手先为沈女士作了关于遗产分配的谈话笔录后,回到律所完成遗嘱的起草、打印。

9月24日上午,医院,交由沈女士确认后签字并盖章。

签字盖章时,田女士作为见证人进行了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字。

遗嘱显示,沈女士将其名下一套位于*浦区多平的住房、及香港股票证券账户资产全部赠与李先生,价值愈千万。

在沈女士追悼会上,李先生当场拿出这份遗嘱,要求继承沈女士遗产。

除了大姐以外,沈女士其他兄弟都对该代书遗嘱的真实性表示质疑,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沈女士遗产。

李先生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代书遗嘱效力,并按遗嘱继承沈女士的房产和股票。

那么,对于代书遗嘱,法院一般会如何审核其效力呢?

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也注明年、月、日。

因此,从法条规定来看,代书遗嘱包括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代书、见证人在旁见证的完整过程,非有不可抗力发生,该过程不能人为分割,否则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将无法保证。

因此,法院在认定代书遗嘱真实性时,关键是看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的代书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否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

本案中,立遗嘱人沈女士的口述发生在9月23日上午,医院。

代书人王律师起草遗嘱的时间在9月23日下午,在律所起草。

田女士和王律师作为见证人见证则是在9月24日上午,医院。

就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起草还是见证人见证,都并非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整个代书遗嘱过程存在人为打断情况,这样就不排除利益相关人篡改遗嘱人原意,订立不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

据此,法院认定,李先生持有的该份代书遗嘱无效,沈女士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办理继承。

小芝提醒: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受遗赠人可以根据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应的遗产,但是我们要特别注意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满足法律要件,否则一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那么将会和本案李先生一样,丧失优先权,按法定继承顺序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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