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协议书有多大的效力

牛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牛某于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提出牛某在其母亲去世后,年5月7日与其他姊妹和父亲签订了《房产分割继承书》,该协议约定,三居室的房屋中,牛某继承两居室、客厅、厨房和卫生间,牛某的妹妹继承一居室,牛某的哥哥和姐姐继承其他遗产。张某有权利继承牛某在协议书里继承的房产。牛某在庭审中表示,房子还在父亲名下,父亲已经去世,牛家的房子和张某无关,牛某现在表示放弃继承该房产。本案系因为婚姻关系破裂,配偶一方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案例,目的是不想让配偶分走房产。在离婚案件驳回牛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经本律师建议,张某向法院提起了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要求确认张某与牛某对涉案房屋的享有86%的份额。本律师认为,牛某的放弃行为应属无效,牛某的母亲去世后,各继承人之间已经签订了《房产分割继承书》,房屋虽未办理过户,但已经发生了分割遗产的效力,过户登记只是对物权进行确认的表现形式,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是遗产是否处理的标准。牛某在离婚诉讼中声称要放弃继承,明显是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牛某在协议书中继承的房屋份额属于牛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牛某的母亲去世后,虽然各继承人签订了《房产分割继承书》,但在签订该继承书后及截至本案庭审结束,涉案的房屋一直登记在牛某父亲名下,应当认定为在继承开始后并未按照法定继承或继承书的约定进行分割或处分,在此情况下牛某有权利放弃继承。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所赵锦华律所代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及重审后二审的全部诉讼阶段。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去现场实际测量了牛某和其妹妹继承的实际面积。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了确认张某与牛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享有86%的份额,牛某的妹妹享有14%的份额。   牛某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牛某的上诉请求。情侣吵架后,女方跳楼自杀身亡,男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能否分割?拆迁安置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法院能处理吗?再婚配偶对已购买的公房权利有多少?继承遗产协议书有多大的效力?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cyrz/5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