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案件中,遗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基本原

“老周说法”“继承的那些事”(四)法定继承案件中,遗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问题的提出:法定继承案件中,遗产分割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老周的答复:法定继承案件中,一般应以继承权男女平等、顺序继承、权利义务对等、均等分配、协商处理、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等原则作为指导原则。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1、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的基本要求,即在继承案件中应坚持男女平等,继承人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要摒弃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一致对待。2、顺序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3、权利义务对等,是指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遗产需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4、均等分配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不论男女性别差异、岁数差异,不能因为继承是女性或年龄小就给予差别对待。5、协商处理,是指继承人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中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6、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案件中遗产分割还需要考虑以下的情况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5、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6、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7、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文完)“老周说法”下期预告“继承的那些事”(五)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在继承案件中,同样都不做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相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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