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重庆一律师妻女被袭身亡案件,想到遗产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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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惊天命案背后的继承法逻辑

3月31日,据平安涪陵消息,3月30日20时30分许,涪陵区荔枝街道一小区发生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8岁,涪陵区人)因父亲房屋遗产继承与亲属发生矛盾,持刀将堂侄女李某某母女杀害后畏罪跳楼自杀。可以确定的是,凶案与律师代理过的案件无关,嫌疑人为被害人的亲戚。目前,案件正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本案的焦点其实就是代位继承引发的。

38岁的男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父亲房屋遗产继承与亲属发生矛盾,持刀杀害怀有6个月身孕的堂侄女李某某,及其品学兼优15岁女儿,之后畏罪跳楼自杀。

本案提示大家,事先立好遗嘱很重要啊,不然财产要被亲戚分走了!

梳理一下重庆律师妻女被杀案,事情大概是这样的:

一男子去世,房屋留给父亲和儿子(即嫌疑人),父亲去世,因为没有立遗嘱,导致男子的兄弟也有了继承权,男子兄弟去世,兄弟的儿子有了继承权,兄弟的儿子去世,兄弟的孙女也有了继承权,这个孙女就是嫌疑人的堂侄女,继承关系有点混乱,所以才会激发矛盾,惨案的发生有其必然。

当然,更有可能的是,律师的妻子和女儿遇害,是不是因为律师把法律搞得太明白了?有些遗产,在自己的儿女大了以后,一般不会给父母的,尤其是房产。但按照法律规定,父母确实有份。父母的那份又会让其他子女继承!相当于兄弟几个里,谁死得早,谁的遗产就被瓜分!这对于死者的子女是二次打击!自然容易走极端了。

2、合法不合理的“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这是典型的合法不合理。

因为中国人没有提前立遗嘱的习惯。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也即是说,只有事先立遗嘱,才能破局。

再补充一下“转继承”的其他特点:

没有轮次限制。假如发生转继承,没办理继承之前二叔过世了,那么二叔可继承的1/24,继续转给二叔的继承人。转继承人与被转的被继承人之间不要求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这个规定,完全忽视了对财产有无贡献、对被继承人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因素。现实中发生的类似案例几乎都反映出同一种结果:于理不合,令人难以接受。但是——确实合法。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种继承是很有问题的,比如甲买了一套房子,甲的兄弟姐妹一分都没出过,甲的遗产凭什么分给他们?

其实法律已经明确,结婚后,兄弟姐妹不算近亲。所以,立法应该更明确一些,比如甲死后,甲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继承,但是对父母可以仅限一辈,比如,甲的父母可以继承,但是仅限这一辈,甲的父母过世,他们继承甲的那一部分遗产自动转到甲的子女继承。

当然,现实中,也有不少通情达理的案例:

3、对现行继承法的思考与建议

对此,很多人直接表示,代位继承极不合理,父母应只给供养费,不应有继承权。

老人反过来继承儿女的遗产问题确实比较复杂,矛盾也很多,造成的社会后果也很严重。国家应该派专家组对此问题进行专项调研,然后提出修改方案。至于长期未扶养子女,年老后又要求子女赡养的问题,估计是国家无法负担,才作了目前这样的规定。应该分情况负担赡养责任。

个人认为,应继续细分,在继承法中,引入顺向继承、逆向继承概念:

子女继承父母、孙子女继承祖父母为顺向继承,反之为逆向继承。

逆向继承条件产生后,逆向继承者所继承的财产,在其死亡后,只能原路返回,不能岔路(其他子女不得继承)。大概意思吧。具体表述可以由专家来提升。

一句话,比起严惩罪犯,声讨那位律师,修改现行的法律更重要,通俗地说来就是:

如果父亲先于爷爷奶奶走了,爷爷奶奶可以继承,但他们继承的这部分最终应该回到自己的子女手中。如此,自然不会引发一大堆相关或不相干的人的争议,也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这个很好理解:我朋友有一次坐公交车让座于一位老人,我朋友就在旁边站着,没想到老人到站后没把座位还我,却让他的一个熟人坐了,朋友当时真是郁闷啊,心情特别不爽。

一个公交座位尚且如此,由此可以想像,自己父母的遗产自己不能得到,被别人拿去,确实难以接受,如果再叠加上经济条件不好等其他因素,就更容易走极端了。

因此,我认为继承法确确实实应该修改了:毕竟,谁也不希望自己辛辛苦苦留给子女的一点东西被别人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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