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时,必须要知道这6点法律知识,否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人对死亡比较避讳,加上有些人的法律观念相对淡薄。很少有人在去世之前就把身后财产的问题做好交代,因此,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都说钱财乃身外之物,要以一种平常心对待,不能贪财。不过现实生活中,为了遗产分割,多少亲人对薄公堂,从此形同陌路,甚至还有的付出了生命。

亲人去世之后,财产究竟如何继承?

年,56岁的李秀兰与59岁的孙建民再婚,婚后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李秀兰名下,李秀兰的小女儿一直与两位老人生活在一起,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年李秀兰的小女儿因意外去世,两位老人由李秀兰的二女儿接到自己家中照顾。年、年,李秀兰、孙建民先后去世。

李秀兰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载明登记在她名下的房产留给自己的三个女儿继承,丈夫孙建民不得分割、无权继承。在李秀兰去世后,孙建民曾向李秀兰的子女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李秀兰的房产份额。两位老人离世后,二女儿按照遗嘱对房产进行处置,将变卖房产所得钱款平均分配。

孙建民的子女认为其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他们对孙建民遗产的继承权。随后将李秀兰的二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孙建民的遗产。

由于涉案房产购买于孙建民与李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产权,因此,李秀兰自书遗嘱中处分孙建民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

李秀兰死亡时,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按照遗嘱由她的两个子女继承。孙建民于年死亡,涉案房产的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他的子女是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法典酌情分得遗产权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既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重视亲情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这意味着“不是子女胜似子女”的人长期扶养照顾老人,也能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两位老人再婚后,晚年主要与李秀兰的二女儿、小女儿共同生活,该二人虽不是孙建民所留遗产的继承人,但长期自觉自愿在生活中向其提供照料帮助、给予关心照顾,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

因此,法院酌情认定涉案房产中属于孙建民的遗产份额由李秀兰的二女儿、小女儿分得一定比例,另一部分则由他的子女共同继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秀兰的二女儿分别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钱款。

遗产继承时,你必须知道这6点法律知识,否则很容易吃亏

1、关于遗嘱生效时间的问题。

很多人认为遗嘱只要写好了就生效了,而实际上,只有当立遗嘱人去世以后,遗嘱才会生效。

2、关于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只有当立遗嘱人明确将财产留给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二顺序继承人时,才叫做遗嘱,如果把财产留给这两个顺序之外的人,叫做遗赠。

很多人不知道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是谁,下面我来告诉大家,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指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现在我们再来说遗嘱和遗赠到底有何不同,这一点非常关键。那就是遗嘱和遗赠的生效条件是不一样的,遗嘱继承人无需声明就可以合法继承遗产,但遗赠继承人必须要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的60天内进行声明,表示自己接受继承这笔遗产。生活中就有很多人不知道这个法律规定,导致自己错失遗产的继承权利。

3、关于遗产的分割。

原则上遗产是由继承人之间平分的,但法律有明确规定,对立遗嘱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而有能力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关于必留份额。

在立遗嘱时,必须要给那些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比如说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父母以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没有为这部分人保留必要遗产,那么关于这一部分的遗嘱是无效的。

5、关于女婿和儿媳的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老人的遗产。

6、关于胎儿遗产继承问题。

如果在分割遗产时,有胎儿的存在,那么必须要为胎儿保留出必要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以后是死体,给其保留的份额就按照法定继承重新分割。

遗产继承主要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之间,各方当事人应该共同本着家庭和睦的大前提下,尽量协商解决。建议老人为了避免将来子女发生纠纷,给子女留有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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