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能否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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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电子产品销售的严某与张某是在一次产品推介会上认识的,严某当时刚离婚不久,张某的风度翩翩让严某为之着迷,随后张某便住到严某家开始同居。两人同居一年后,张某因为受不了严某前夫的骚扰,便与严某分手,可当时严某已经怀孕,张某并不知情。一年后,张某与现任妻子结婚,而严某也生下了女儿张某某。生下女儿后,严某找到张某并做了一份亲子鉴定报告,也就是从十五年前开始,张某每个月都会付元生活费给私生女儿张某某。前年,张某被查出患有癌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还是恶化了,在弥留之际,张某向现任妻子说出自己与严某曾育有私生女儿的事情。几天后,张某去世。这段时间为了给张某治病,再加上丧葬费已经花费达几十万元,家里的积蓄基本花完,还欠下外债十多万元。而张某唯一留下的是公积金账户里的二十多万元钱。严某知道张某去世后,便代替女儿张某某向张某现任妻子提起诉讼,请求继承张某的遗产,那么法院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是如何判决呢?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出生形式上,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出生,但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或危害。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例中,严某有十五年前的亲子鉴定报告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证据,可以确定张某某系张某与严某的非婚生女儿,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享有与张某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而关于非婚生女儿张某某未尽到对父亲的赡养照顾义务,在遗产分配的方面,法官会根据实际的情况和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做出合理判决。对于张某用于治病及丧葬费所花的钱,有一部分是借来的外债,为治病而借的外债如何来偿还,则是由遗产继承人根据所分得的遗产的数额,在所得遗产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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