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人民银行曾做过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拥有率达到96%。其中有一套住房的家庭占比58.4%,两套的为31%,三套及以上为10.5%。
由此可见,在财产继承方面,房子是主要形式。在实际遗产继承案件中,房产是所有的案件的难点所在。根据新规,即使是独生子女,也不一定就能%继承父母的房产。关于这些你了解吗?
一、“外人”可尽孝,也可继承新时代民法典不仅可以保护人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更能增进人民幸福感。民法典对继承权进行了调整,既能更大限度保护被继承人分配财产的权力和自由,又为继承提供了有力保障。
自从最新民法典实施以来,各个地区已经使用民法典审结了多起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代位继承、转继承和遗产分配。
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或被继承人生前遗嘱产生的权力。一般来说,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抚育、赡养或抚养等人身关系。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过现实中有许多案例,很多抚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不过民法典在这方面有酌情规定,即使无血缘关系,但存在抚养关系,也能酌情分得遗产。
也就是说,如果长期抚养照顾老人的“外人”,如果尽到赡养义务,也能酌情分得遗产。之前就有类似的案例,老人的子女并未尽到赡养义务,老人则让保姆继承了自己的房产。
如此一来,即便是独生子女,若未在长期生活中对父母提供帮助、关心、照顾。那么看似只有一位继承人,但是独生子女也不能%分得房产。
二、代位继承如果是多子女家庭,父母去世之后,像房产等遗产则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即可。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则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发生。换句话说,子女并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还有其他继承人。
比如,多子女家庭中,若子女先于父母死亡。那么本来应该由死亡子女继承的遗产,则顺位到他的继承人来继承。比如死亡的人的配偶和子女。
也就是说,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也可以继承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遗产。这一点,会让许多人觉得无法理解。尤其是子女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更无法理解有人对遗产横插一脚。
其实有关这一点,法律早已经做了相关规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比如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则由其女儿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原则上可以多分。所谓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指的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活时,承担了主要劳务。
比如,做饭、照顾老人和护理老人,或者负担主要生活费用,或者给予被继承人经济扶持。更重要的是,被继承人之间要互谅互让、和睦合作。这样更利于协商继承问题,更利于家庭和谐稳定。
三、继承权与居住权一般来说,实际房屋中,房产会涉及很多类型。比如商品房、房改房、公租房、宅基地、平房、拆迁安置房等等。每种类型的房产在实际继承发生时,有不同的要求。
首先当继承权发生时,应该区分房产的属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房产,继承人才有权继承。换句话说,如果继承人对房产没有所有权,即使继承实际发生,继承人也无法继承房产。
其次要明确各类房产的继承方式。比如有些房产涉及身份问题,继承人只能继承对应的经济价值。以房改房举例,通常来说这类房产只能由被继承人继承,不允许除被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对于实际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如果遇到房改房继承,都会事先征求售房单位的意见。,然即使出具公证书也无法过户。除此之外,民法典第十四章还规定了居住权。
一般来说,居住权可以由合同订立,也可以根据遗嘱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根据合同或遗嘱规定对住宅行使权力,比如占有或使用。此外居住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若房屋设立居住权,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居住权的设立与遗嘱生效有关。在房产实际继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继承的房产被设立了居住权。
如果被继承人立遗嘱时,通常会写明房产归谁继承,或者会专门写明该房产有谁居住。一般来说,被继承人通常会将牵挂的人设定居住权。牵挂之人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需要照顾的子女。
遇到这种情况时,继承人通常会与居住权人协商。双方针对房产归属和居住权补充进行沟通,目的也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解决的办法是房产继承人可以买断居住人的居住权,继承人给予居住人一定的补偿。
还有一种可能,居住权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不过一旦这种情况发生,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假如居住人生活困难,无法支付房屋剩余价款,那么被继承人的房屋则会面临强制执行。
所以居住权人也要慎重选择,千万不要为了“强行”使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最终让自己堕入深渊。依靠自己的双手赚取的财富,才是留在手中最久的。
总结: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