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签订放弃继承配偶遗产的承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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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曾经接到过一个这样的

王阿姨与*大爷是再婚,*大爷是丧偶,年纪比较大,其名下有好几套房子,再婚后,为了避免今后双方子女之间的矛盾,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再婚协议。协议约定王阿姨自愿同意不继承男方房产,再婚协议还约定了男方给女方的待遇、女方可以享受男方所有房产的居住权等等事项。现在*大爷去世了,王阿姨和*大爷的子女之间发生了些许矛盾,便来咨询当初签订的这份放弃继承房屋的承诺是否有效?

有人问,继承权可以放弃吗?当然可以,但是,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

《民法典》第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开始,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那被继承人在世,继承尚未开始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有效吗?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

对于在继承开始前(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所自愿作出的放弃相关继承权利的处分行为的效力,裁判观点出现了分歧。

部分案例严格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的要件,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但存在部分案例认为,当事人理应受本人因意思自治而实施的处分行为的法律拘束,不再享有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放弃继承行为有效。此外,以分家协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生前书面约定等形式言明最终财产分配方案的,若其中包含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从相关习俗以及维护公平角度考虑,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存在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思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的只是继承的期待权,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有人就会说,那继承开始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承诺无效,那还去写协议书和承诺干嘛,写了也是白写。也有人会说,那这样不公平吧,之前做出的承诺都不遵守。

别着急,接着看下面的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六条同时也规定: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做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合上面的法条来看,一般来说,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无效的,但如果你在放弃继承期待权的同时,你签订的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有关继承权之外权利义务的安排,如果你继续享有继承权,这样对其他的继承人来说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你继承遗产的请求。

来看看我们这个咨询案例,王阿姨与*大爷再婚后,签订了再婚协议,在再婚协议中,王阿姨承诺放弃继承*大爷的房产,但是同时也约定了她有*大爷房产的居住权,作为再婚配偶,虽然放弃了继承房产权,但*大爷在协议中也明确了*大爷给王阿姨的其他待遇。而且当时签订再婚协议时王阿姨是心甘情愿的,并白纸黑字有了凭证。如果王阿姨反悔,继续要求继承*大爷的房产,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孙律师觉得,如果她继续要求继承*大爷的房产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怎么判断“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了。

而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也只是北京市法院的裁判观点,全国其他地方的法院和法官不一定持有上述观点。这也会导致同样的案例最终的裁判结果并不相同。

目前老年人再婚时,财产占优势一方的子女们基本上都不希望父母办理结婚证,或者即便是办理了结婚证,也希望父母在生前就将房产或者财产赠与给他们,或是希望父母的再婚配偶做出不继承父母遗产的承诺。为了平衡再婚配偶和子女们的关系,再婚夫妻往往会签订再婚协议,明确各项事宜。但是,这个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是否有效还真不好说。与其百年后法定继承人们争吵不休,还不如老年人在生前就立好遗嘱,明确好财产分配方案,这样便可以省却百年后的诸多麻烦。

孙晶晶律师

●湖南七*律所创始合伙人

●婚姻家事部主任

●执业9年,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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