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孩子继承自己父母的家业是一件理所应当的事情。甚至还有很多思想观念比较老旧的人认为,男孩子继承父母的房产财产都是理所应当的,女儿是“嫁出去的人,泼出去的水”不应该继承父母的各种财产。我的朋友小王就是这样认为的,小王的父亲名下有一套房子,小王的父亲不幸患肝癌去世之后,小王就想将父亲的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但是去过户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母亲和亲姐姐、妹妹都是有权继承房产,他不能够将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想要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征得有房产继承人的同意。为此小王十分不理解,小王认为自己作为家庭中父亲唯一的房产继承人,根本就没有多想父亲离世后,父亲的房子自己不能够继承,小王能理解自己的母亲有继承房产的权利,但是却没想到自己的姐妹也有继承房产的权利。小王想继承自己父亲的房产愿望不能实现,除非自己的母亲、姐姐、妹妹都愿意放弃继承房产才能够继承房产。其实就算是自己父母的房子,想拿着房产证就直接过户基本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并且关于房子如何继承在年开始执行的《民法典》新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在新规下,子女想要继承父母的房子“统统”都这样处理。如果不了解新规,在父母房子继承上出现麻烦后,后悔也没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也就是说,在继承房产上,男女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女孩子不能够继承房产,并且作为子女,一般来说继承权是平等的。因此上文中提及的小王想要继承父亲遗留下的房产,就需要征得自己姐姐和妹妹的同意,并且小王的姐姐和妹妹都与小王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并且不管是任何人都不要抱着“重男轻女”的思想了,现在这个社会是男女平等的,不管是在继承房产的问题上还是在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是一样的。一般来说,在继承上也是有顺序的,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来说,在发生继承事件以后,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够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小王的父亲有三个孩子,他们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小王的母亲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除非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去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能够让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是在《民法典》中也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的新的继承法规其实是一种人性化体现,现在大多数人都是独生子女,我们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到底哪一个先来的情况下,如果自己唯一的孩子去世,那么老人老年生活得不到好的赡养,如果说儿媳或者是女婿尽了主要赡养责任,那么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应当的。如果说小王在父亲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小王的父亲也想要将房子留给自己的儿子,将自己其他财产留给女儿的情况下,小王的父亲应该如何让自己的愿望实现呢?那么就需要小王的父亲立下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才能够将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意分配。但是就算是写遗嘱也是有方式方法的,随便立下的遗嘱可能没有法律效力,还会让子女争来争去闹个不停。在《民法典》中也对如何立遗嘱有明确的规定: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除去自书遗嘱之外,其他的遗嘱都是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所立的遗嘱一定要写清楚年月日,否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中口头遗嘱比较特殊,只能够在危急情况下立下口头遗嘱,一旦危急解除,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如果立有多份遗嘱的话,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在过去,一般来说公立遗嘱是最有法律效力的,在遗产继承上都以公立遗嘱为准,但是对于有些老年人由于年纪大了行动不便,想要更改遗嘱,于是在新的《民法典》中规定,不管是公立遗嘱还是其他遗嘱形式都是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的,如果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民法典》更加的人性化,更加方便。值得注意的是,遗嘱的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等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管是任何人,其实都不要对遗嘱抱有偏见,毕竟我们不知道是明天先来,还是意外先来,立好遗嘱能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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