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遗嘱是复印件,能有效吗手握遗嘱等

遗嘱是复印件,能有效吗?四子女说法不一,法院这样判→父母去世后四名子女对父亲有没有立下遗嘱说法不一在无法提供遗嘱原件的情况下遗嘱复印件是否合法有效?基本案情王先生和王太太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大姐、二哥、三妹、四妹。王先生和王太太购买了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只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王先生和王太太去世后,四名子女对房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大姐提起继承诉讼,主张王先生生前未立下遗嘱,房屋应当由四名子女共同继承,各分得/4产权份额。二哥、三妹、四妹提交了王先生手写遗嘱的复印件,该遗嘱写明房屋的产权由二哥继承,且有王先生的手写签名字迹以及大姐的确认签名。三人一致指认大姐持有遗嘱原件。面对这份复印件,大姐矢口否认,提出该遗嘱并非王先生所写,她本人也未签字确认。根据二哥、三妹、四妹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遗嘱复印件的字体笔迹进行鉴定。使用的对比样征得了四名子女的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显示,遗嘱复印件上王先生的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裁判结果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涉案房屋由二哥继承5/8的产权份额,大姐、三妹、四妹各继承/8的产权份额。大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认为,经鉴定,涉案遗嘱系由王先生本人所书写,可认定王先生已明确其名下涉案房产均由二哥一人继承的意愿。在此情况下,即使二哥、三妹、四妹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也不能因此否定王先生采用合法形式表达其对房产分配的真实意愿,认定上述遗嘱的有效性也符合法律保障公民正确表达遗愿、尊重并按其遗愿执行的立法目的。但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占/2产权份额,王先生仅可对其自有份额进行遗嘱处分,属于王太太部分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律规定,由四名子女等额继承。本案中,二哥、三妹、四妹均确认被继承人生前确留有书面自书遗嘱,并提交了相应的复印件为证,辩称原件已被大姐隐匿。在此情况下,二哥、三妹、四妹要求对上述复印件中被继承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通过鉴定后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也还原了案件的事实,足可认定二哥、三妹、四妹陈述的真实性,法院据此依法确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并作出判决,符合被继承人的遗愿,也是公平正义的 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该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各方理应遵诚守信,全面客观如实地陈述案件事实,从而保证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而作出处理结果。因此,大姐违背事实向法院做出虚假陈述,在司法鉴定程序揭开案件真相后,其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希望本案可以为参加诉讼的民事主体敲响警钟,在诉讼过程中不应抱有侥幸心理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交伪证,否则,若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以及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理,将自食其果、得不偿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来源:广州中院越秀法院

手握遗嘱等于手握遗产?法官:没那么简单作者:印鹏,来源:北京大兴法院代书遗嘱几人签字才有效?继承人为何不能见证遗嘱?遗嘱“偏心”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什么样的遗嘱才是“合格”遗嘱?法院如何办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年3月29日,大兴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该院近年来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大兴法院*组成员、副院长尹凤云通报了大兴法院近年来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整体情况。据介绍,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在家事审判中并不少见,而且案件情况更加复杂。涉案标的以有形财产为主,其中90%以上案件主要争议标的为不动产房屋。遗嘱形式多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无效遗嘱原因主要在于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见证程序存在瑕疵、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等。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庭长张冠楠介绍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特点以及大兴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做法。据了解,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普遍具有诉讼参与人多、涉案人员关系复杂、遗嘱效力争议较大、案件审理周期长以及调解、撤诉结案比例高等特点。为了更好地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亲缘关系,大兴法院在充分发挥调解优势、灵活运用审查方式、提高庭审质效、加强普法宣传等多个方面入手,全力定分止争。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4名子女即本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李丙、李丁。原告李甲将其余三名子女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其父亲李某的遗产房屋。原告李甲向法院提交了李某的代书遗嘱2份, 份遗嘱正文写明了被继承人李某名下遗产房屋全部由李甲继承,在落款“父亲遗书”处签有“李某”的签字,在落款“代笔人”处签有“鲁某某”的签字,在落款“旁听人”处由李丁签字确认,该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为年月;第二份遗嘱落款时间为20年月,遗嘱正文与 份基本一致,但正文由被告李丁书写。对于上述2份遗嘱,被告李乙、李丙均不予认可,原告甲与被告李丁予以认可。

审查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甲提交的遗嘱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又根据第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于第份代书遗嘱,“代笔人”为鲁某某,“旁听人”为李丁,而李丁系被继承人李某的 顺序继承人,故该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对于第2份代书遗嘱,系由李丁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据此,李甲所提交2份代书遗嘱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均属无效,对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提示

遗嘱人需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订立遗嘱,避免出现因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被认为无效的情形。 ,采用自书遗嘱形式的,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第二,采用代书遗嘱形式,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且对于见证人的选择,应避免选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第三,采用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系属于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录音录像遗嘱亦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应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日期。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赵某、秦某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赵甲,后二人离婚;年,赵某与任某再婚,赵甲时年周岁;任某与赵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任某系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2级;赵甲于年5月因病死亡;赵甲生前与曾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乙。经查,赵甲留有一处遗产房屋,且留有代书遗嘱一份。该代书遗嘱载明:“本人赵甲因身体状况现立遗嘱:本人过世后将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遗产房屋留给儿子赵乙,未成年时由妻子曾某代为管理”。该代书遗嘱由齐某代书,有立遗嘱人赵甲签名,有见证人齐某、张某签名,注明立遗嘱时间为年4月29日。庭审查明,医院所立,对遗嘱录制了录像,且见证人齐某、张某均到庭作证。但赵某、任某对上述遗嘱不予认可。

审查结果

法院审查认为:赵甲生前所立遗嘱系代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经审查,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因遗产房屋系赵甲与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条 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遗产房屋中的50%份额应分出为曾某所有,其余的50%为赵甲的遗产。虽然赵甲立遗嘱要求其遗产房屋归儿子赵乙所有,但赵甲之父赵某系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患有多种疾病,任某系年满60周岁的精神残疾人,二人一直居住在涉案遗产房屋内,没有其他住房,且二人此前对赵甲一家购房及生活多有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第4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赵甲在立遗嘱时,将其全部房屋遗产留给赵乙,不仅违背法律规定,而且有悖倡导诚信、友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此,赵甲所立遗嘱部分无效,在分割涉案遗产房屋时,应为赵某、任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官提示

本案中所涉及的遗嘱部分无效系因为违反了法律对于“必留份”的规定。无论是继承法还是民法典,均对“必留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项规定是一种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立遗嘱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份额。如果遗嘱没有预留份额,则在处理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的遗产,所剩部分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END-

人工授精后丈夫反悔不给孩子遗产,遗嘱能否剥夺孩子的继承权

单位为亡故职工家属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不得以生前遗嘱形式予以否定

何为遗嘱信托?上海法院这场宣判系国内首例

为老人养老送终却因继承顺序及代书遗嘱无效而无法获得遗产吗

生前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情形

《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之5大变化+遗嘱合法有效的8个法律要点|转需

男子去世前立遗嘱决定把万的房子留给保姆-为何被法院判无效(附:“打印遗嘱”讲解)

民法典关于“遗嘱”新规: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等(含涉外遗嘱纠纷管辖、法律适用及效力认定案例)

民法典重点法条学习: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规定及相关裁判规则4条(附典型案例)

如何立遗嘱,一文讲清!(附案: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老人代书遗嘱将房子留给侄女;房产归父亲、妻儿都没份。。有效吗?(附:民法典关于遗嘱必留份的规定及裁判规则5条)

别再错了!这样的打印遗嘱,无效!(附:遗嘱的形式如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之有效做法)

注意:这几类自书遗嘱无效!附案:一老伯病重去世,保姆掏出他遗愿:“房子归我!”,却被法院驳回诉求。。。

打印遗嘱缺少这个条件还有效吗?女子持亡夫公证遗嘱继承房产遭拒,状告房产登记机关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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