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一直是一个敏感而富有争议的话题。即使有部分人有订立遗嘱的意识,也提前写下了自书遗嘱,却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成为废纸一张,继承人们依然纠缠在财产争夺战之中。常见的情况有:
01没有实质性内容
先看一个案例,某老太太为家庭和睦,写下遗嘱:“我去世后不要开追悼会,骨灰要撒入母亲河,你们兄弟姐妹要相互扶持帮助,都把日子过好,共同把公司经营好,老大负责财务(儿子),老二(女儿)负责房产…….。”后来老人去世后,老二主张全部继承老人留下来的房产,说老人生前表示过这房子让她一个人继承,并写下上述的遗嘱。当时其他兄弟姐妹都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但其他兄弟姐妹认为,老人生前并无将房产全部由老二继承的意思,所以产生争议,后对簿公堂,被法院判定自书遗嘱无效。
类似的情况还还很多,没有去世后遗产处分内容,自书遗嘱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
02遗嘱受益人产生歧义
遇到一个案例,一位老大爷指定遗嘱受益人是这样表述的:“我去世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某小区5号楼房屋,由小强继承”。小强是老人小儿子的小名,而在家族中,儿子是“强”字辈,老人几个儿子,名字里都有一个“强”字,在老人去世后,儿子们争得不可开交,都认为遗嘱中受益人“小强”就是自己,并都拿出了证据,证明“小强”是自己的小名或者曾用名, 该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
03遗产处分不明确
有的老人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因素影响,不能完全理解一些词语的真正含义,在自己写完遗嘱后,导致对同一内容,不同人的理解大不相同。例如,有老人写遗嘱“我死之后,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某小区1号楼房屋,由我儿子李某全权处理”,或者写成:“让李某 居住(未注明产权处分)”还有:“我的全部存款都由我的女儿某某全部支配”这些遗嘱都是公证员执业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就此出现的争议也是意料之中,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也就不奇怪。
04混淆遗嘱与赠与;
遗嘱是表明在自己去世后遗产由某继承人继承,是立遗嘱人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受益人同意就能完成。赠与是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赠与行为需要在当事人生前完成。有些立遗嘱人搞不清楚两者的区别,一字之差,造成遗嘱无效。
有位老人自书遗嘱:“我现在郑重声明,我名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某某小区2号楼房屋,以后给我儿子李某”落款处是立遗嘱人自己的签名。这种遗嘱基本上不具备遗嘱的有效要件都很巧妙地规避开了,不能归类成为遗嘱,也不能归类成为赠与协议。
05遗嘱形式不合法;
这种问题最常见。比如:打印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字;他人代书遗嘱,立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名按手印,没有见证人;甚至有遗嘱内容是受益人写的,立遗嘱人只在落款处按了个手印。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等这些法定要件都不具备。
06不能提供鉴定样本
很多老人在写完遗嘱之后,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去世,这些老人大部分平常很少写字。在老人去世后,一旦其他子女对遗嘱真实性产生争议,法院就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一般要求提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同时期的书写笔迹作为鉴定比对样本,最要命的是,这些书写笔迹要求官方提供或者认可,一般是银行保存的单据,工作或者退休单位提供的资料等,但是这个要求对于当事人来说,难于上青天。如果提供不了,鉴定就无法往下进行,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法院就无法断定遗嘱的真伪。
立遗嘱是人生大事,特别是自书遗嘱,万万不可大意,要充分认识到自书遗嘱的重要性和风险性。必要是,可向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如公证员、律师等。
自书遗嘱受欢迎,稍不注意成废纸;专业人士来帮忙,生前意愿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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