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如灯灭,前尘往事俱成云烟,那些带不走的*白之物,便成了惠及子孙的恩泽。但继承从来都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尤其在涉及多人利益的情况下,远有康熙九子夺嫡,近有*王四房争产,处处可见勾心斗角。本文将结合《民法典》条文,谈一谈当前我国法律框架下遗产继承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谁具有法定继承的资格?
依照《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注: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正常情况下,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在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参与继承。
1.孙辈以下是否有继承的权利?
孙辈以下的亲属一般不参与继承,但下述情况除外: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条);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第条)。第①种情况是指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该子女参与继承,而该子女的其他亲属不具备该权利。第②种情况是指子女虽过世,但认可享有的继承份额,该份额由该子女的继承人共享,不限于直系晚辈血亲。
2.儿媳/女婿是否有继承的权利?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 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参见()京民初号民事判决)
3.侄甥辈是否有继承的权利?
侄甥辈的继承权基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而成立,在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侄甥辈同样可能参与遗产分配,规则同孙辈。例如,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参见()湘01民终号民事判决)
4.应当保障未出生的胎儿的继承权利。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5.其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能享有继承的权利。
依照《民法典》 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见,除了前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以外,其他与被继承人建立了一定程度扶养关系的人同样可以参与遗产的分配,例如同居相互照顾但未结婚的老人等等情况。(参见()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
二、继承权利灭失的几类情况。
继承权因亲情血缘而生,却并非永存不灭,它可以因继承人主观意志被放弃,也可以因触犯禁止性规定被剥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须注意,继承权的放弃只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这段期间,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不发生效力。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除了第三、四、五项可以因被继承人的宽恕而挽回外,有 、二项行为的将 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及遗产分配事宜在实务中往往较为复杂,需综合分析。关于遗嘱、遗赠、分配方式等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