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超过20年未分割,发生纠纷,不适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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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题:遗产分配的原则。

民法典第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继承人均属亲属,都有血缘基因关系或法律上拟制关系,继承权是相等的。遗产并不是个人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而是因身份关系而获得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可以说是“捡来”的财产,“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故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均有份且均等。但对于年老者或年幼者的继承人可以予以照顾,多分遗产。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应多分。对于不尽扶养义务、不尽孝道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

二、遗产分配纠纷案例

案例1:遗产超过20年未分割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遗产成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一直未分割,20年后产生纠纷,还受法律保护张三李四系夫妻,在婚姻期间生育张某1、张某2。张三李四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处。李四在年去世,张三在年去世,留有遗产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一直未变更。

张某1一直使用该房,到年,因*府开发需要,对该房已征收,张某1得补偿款万。张某2认为,该房屋系其父母遗产,父母即既没立遗嘱,其也没放弃继承,其要求分割补偿款50%。张某1称,其父母死亡超过20年,该房系其居住、管理,张某2无权分割补偿款。

分析:该房屋系张三的遗产,依法应当由其子张某1、张某2共同继承,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

(1)该房屋能够确定为张三的遗产。张三年去世,留有遗产房屋一处。该房屋登记于张三名下,一直没有变更登记。而李四苏于年去世。

(2)该房屋作为遗产,应由张某1、张某2二人继承,为二人共同财产。李四生前未订立遗嘱处分其遗产,该房屋应由张某1、张某2二人依法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张三的遗产继承从年已经开始,其法定继承人张某1、张某2。而二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认定张某1、张某2已接受并开始继承该房屋。所以,该处房屋为张某1、张某2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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