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湃视角丈夫去世,妻子持存折取6万存款遭

亲人逝世,的确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但也不得不打起精神应对现实,料理后事。而近日,一则“妻子支取亡夫6万元存款遭拒”的新闻热点引发广泛热议,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时事聚焦:持存折取存款却遭拒绝,河南一女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据媒体报道,年孙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不料好景不长,年丈夫不幸病故了。在办理完丧事后,孙女士想起丈夫生前曾分5笔在当地储蓄银行存下6万元存款,于是孙女士便带着丈夫的银行存折准备将这笔钱取出来。

当孙女士到银行表达自己的来意后,却遭到银行方面的拒绝。而后孙女士只能起诉银行,根据披露的信息,法院经查明,孙女士是其亡夫 合法继承人,存款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并判决银行给付其存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

事件曝光后,网友们的愤怒情绪一时间被“亡夫”、“遭拒”等字眼挑起来了, 反应便认为银行方面是无故拒付、故意刁难的矛盾纠纷,而关于事件的起因经过,也并未了解。

那么,如何从法律角度来解析本案呢?究竟是误会,还是冲突?今天,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各位读者简要探析该事件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以法说事:亲属去世后,该如何提取其名下存款?

1.对于该事件,法律如何评析?丈夫去世后,孙女士想要提取其名下存款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吗?

该案件属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孙女士的丈夫生前与该银行之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自的权利和义务。其夫生前在该银行存款6万元,该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存款及利息,而因其夫已死亡,其配偶孙女士持有银行出具的储蓄存单,且由于其丈夫无儿无女,父母早亡,孙女士是其亡夫 合法继承人,因此该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孙女士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等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根据法律规定,丈夫去世后关乎涉及其遗产继承问题时,相关继承人都包括哪些亲属?遗产又该如何分配?

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丈夫去世后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部分才属于遗产,在遗产分割时,如果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的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语:

由于部分媒体片面化报道,让网友们产生理解偏差和误会,使得原本并不复杂的事件变得复杂。其实,银行方面也是出于对客户隐私及财产安全的考虑,谨慎行事的做法也是情有可原。而法院的判决,其实代表的是“公正”的声音,按照规则和形式为该事件画上句点。

与此同时,这也给予我们一个启示,面对类似报道时,在没有细节披露之前,应理性“吃瓜”,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分享您的看法!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grrz/20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