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夫妻共有房产,在一方死亡后

《民法典》终于从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真心不容易啊!这一部《民法典》,总字数达10万左右,共款条文,是新 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几乎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覆盖了每一位公民的生老病死。

今天聊聊那些藏在《民法典》里的房产真相!

现实中有发生这样的事情:本来属于夫妻二人的房产,当一方过世之后,另一半却发现房子被其他人分走了;也有很多人有这样的认知:一方过世,夫妻共同房产将“自然”属于在世一方,可结果却事与愿违。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在什么情况下,一方过世之后,夫妻共同财产能全部归属于在世一方?

产生这样结果的原因在于:法定继承。

我们知道,人一旦去世,其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即为遗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情况下,按照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范围:

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没有 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当夫妻一方死亡,法定继承时,将按 顺序来确定继承人范围(因为配偶还在,所以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结果就是,只要有了孩子,或有了世界父母,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将被多人继承,但这并不必然全部都属于在世一方。

如果问题这么提及,是否意味着,只要夫妻双方中一人去世,就必然会产生共有房产被他人分走的情况?

不一定。

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原本夫妻共有的房产,当一方去世之后,会全部归在世一方:

情况(一):除在世一方之外,不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

这种情况并不值得乐观,相反,却显“悲凉”。

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需要同时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去世一方没有子女,去世的时候,其父母均已过世。即:除配偶之外,不存在其他 顺序继承人。去世人生前没有通过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中的自有份额指定给他人。情况(二):存在多位法定继承人,但其他人自愿放弃。

这种情况,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无论生前是否做出过安排,其他人均同意放弃,由在世一方全部继承。这里有两个关键点:

1.无论生前是否做出过安排。

在继承过程中,按照优先级顺序,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遗嘱先于法定。其中,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即为生前做出的安排。具体依据,可参见《民法典》:

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但是,生前做好的安排,依然可以放弃。例如,父亲生前订立遗嘱、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指定由儿子继承。发生继承之后,儿子依然可以选择放弃,全部由母亲继承。

当然,法定继承更是如此: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可以选择自愿放弃。

这种情况,相信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依赖的是“人”——在世一方能不能全部继承,看的是别人“脸色”,不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反过来说就是:只要其他继承人没有发生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且没有自愿放弃,就完全有合法权利分得部分房产。

2.放弃。

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但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为对个人行为不具有辨识能力,所以不能放弃;在别人诱导、胁迫下放弃的,无效。必须书面放弃。《民法典》规定: 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情况(三):提前指定由自己的配偶全部继承。

这种情况,即通过遗嘱,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份额,指定由对方继承。

前面我们提到过,提前安排有两种方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其中,遗赠扶养协议不适用于夫妻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指的是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签订。

因此,夫妻关系中,要想做出这种安排,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

有些人提到:提前把房产的一半儿过户给对方不就行了?当然不行,把这个问题想象的太简单了。

提前过户给对方,会存在两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要想把财产全归于一方名下,不是靠过户解决的,而是需要签订一个《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因为夫妻共同财产,跟登记在谁的名下无关。过户给对方,无非就是一个加减名操作,办理很简单,但除了花点工本费、去房管部门跑跑腿之外,没有其他实质意义。而且如果签订协议,就不必须再办理过户手续。第二,有一个特别简单的逻辑:谁会先走?假设丈夫把房产全给到妻子,万一要是妻子先走了呢?丈夫很可能在房产中的份额更少——丈夫之前本来还有自有份额,遗产是房产的一半儿,现在变成了全部房产发生继承。如果希望自己走后将房产全部留给对方,比较好的方式是:夫妻互立遗嘱——夫妻双方各自订立一份遗嘱,指定对方为自己合法财产的 继承人。

为什么要互立?因为谁也无法预知谁会先走,所以,要做好相互保护。当然,其中也必然会有一份遗嘱失效——后去世人的遗嘱,将不会生效。

“夫妻共同房产”,即指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罗列常见的三种情况——即按照获取房产的三种方式:买卖、继承、赠与。

相对简单,指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其中,“夫妻”包括双亲出资出资的情形。这件事,和注册谁的名字没有关系。

婚姻中一方合法继承所得的财产。法律继承,不是专门针对个人继承人。例如,夫妻一方继承了父母的房屋,继承所得,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再者,如果一方是通过遗嘱继承所得,并且遗嘱中没有指明由继承人“个人继承”,那么继承所得,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赠与所得,但未指明赠与个人的财产。举例来说,丈夫的父母将自己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丈夫,但没有声明赠与丈夫个人,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夫妻共有财产。

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中,罗列了婚姻财产归属的几种情况,当然,还有一些实际情况还没有作出明确解释,需要进行推演,这里就不赘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查阅。

家家户户都不一样。本文仅对打算做好夫妻间相互保护的家庭作一些提示。

别过头地夸大其词,比如“母亲和孩子之间为了遗产而打官司”,因此得出结论,必须把所有财产都留给对方——这不是看待问题的客观角度。如何分配家产,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

其实,大到财产分割,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新出台的《民法典》里都有相关规定,保障我们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一共包含条法律法规,它涉及到我们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各个方面。从出生到上学,工作,结婚,买房买车,生儿育女,分家析产,安享晚年,子女教育、邻里纠纷、猫狗饲养、遗产继承、买卖合同等等都囊括其中。它的出現也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只有及时了解其中的变化和知识,才能减少我们生活中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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