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独生女的困惑老公不养岳父母,还

最近看到不少独生女儿提的问题,问是不是《民法典》出台了,老公就不用养自己爸妈?还可以吃“绝户”,继承爸妈的遗产?

这让许多全职妈妈感到“绝望”,认为自己没有工作,缺乏稳定的收入,父母又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退休金,只有几百块的基本保障,这种情况下,不靠女婿养老,还能怎么办?

但法律却说女婿没有替岳父母养老的义务,该怎么办?

而更让人寒心的,是有人打着“吃绝户”的主意,因为娶了独生女,早就将岳父母的财产看作自己的财产,认为是囊中之物,早晚能够继承。

于是,又有网友提问:老公不养我爸妈,还能继承他们的遗产吗?

对此,我们作两步分析。

先来说说女婿的赡养问题。

01女婿、儿媳无法定赡养义务,但实际履行赡养职责

其实,只谈女婿赡养问题是有失偏颇的,这实际上还涉及到儿媳有无赡养公婆的义务,只说女婿而不提儿媳,有点性别歧视的意味。

不过,鉴于二者法律地位相似,而在大部分中国家庭而言,女婿是经济来源的主力,也是养家的主力,儿媳则更多是日常生活中的照顾抚养义务,也就是说,说到拿钱的事儿,多数时候,女婿才是重头戏。

那么,我们就来说说,女婿应该赡养配偶的父母,也就是他的岳父母吗?

从道德层面来看,女婿、儿媳都应当赡养老人,婚姻的实质就是两家的儿女一起过日子,赡养双方老人。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国的传统大多是儿子、儿媳与父母同住,而较少有女儿、女婿与父母同住的。

当然,随着经济发展,城市中更多的情况是小两口单独住,两方父母各自住,也就是标准的三个家庭,“一碗汤”的距离。

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除了常见的同住或者陪伴照顾,更重要的是支付相应的赡养费,这也是赡养纠纷案件中出现最多的诉讼请求,精神赡养不好把握,但物质赡养是最容易引发诉讼的。

一般而言,赡养纠纷案件中,成为被告的大多是被赡养人的儿子、女儿,有少量案件也有起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因为这两类人属于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当子女死亡或者不具备赡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样应当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算是法律上对子女赡养义务的一种补充,也是充分考虑了我国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以及对养老问题的现实考虑。

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将女婿、儿媳纳入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养老就与女婿、儿媳无关,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制,配偶一方的赡养义务,实际是在配偶另一方的协助之下完成的。

比如,我国许多家庭都是儿子、媳妇与父母同住,媳妇虽无法定赡养义务,实际却尽了赡养职责,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病重看护等,这都是对儿子赡养义务的协助。

而相对应的,女儿赡养父母时,女婿也应协助,即使没有与岳父母同住,也应提供必要的物资帮助,当岳父母年迈、病重无法独立居住时,女儿、女婿有将老人接到家中照料或者安排其他妥善方式照料的义务。

当然,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对女婿、儿媳协助赡养的义务都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但无论是日常生活中,还是司法实践中,这种协助义务都是当然之义。

比如,当法院判决女儿支付父母赡养费时,女儿因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这笔费用实则是由女婿支付,或者换句话说,是由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同理适用于儿子、儿媳,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法律即使未明示,女婿、儿媳也不可能逃避赡养责任。

02赡养协议的探索

我们刚才也探讨了,女婿、儿媳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从婚姻法律体系分析,这二者是有协助赡养的义务。

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发现,许多老人与女婿之间是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了女婿对岳父母的赡养义务。

而这种约定的赡养义务,是得到法律支持的,已经有法院判决女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女婿的法定赡养义务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双方约定。

03女婿、儿媳对老人遗产的继承权

通过约定的方式解决赡养问题,这不仅可以适用于女婿、儿媳,还可以扩大到其他人,进一步补充解决失独老人的赡养问题。

事实上,生活中并非都通过约定强制女婿、儿媳尽孝,很多时候,品德高尚的女婿、儿媳在丧偶之后,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职责,受到社会各届的一致好评。

但这也带来一个问题,有时候,善良的女婿、儿媳为老人养老送终,但到老人过世后,分割遗产时,老人的其他儿女或者亲属,却将女婿、儿媳排除在外,认为他们是外人,不能参与遗产分配,并且拿法律说事:认为法律规定了子女才是继承人。

女婿、儿媳真的没有继承权吗?并非如此。

《民法典》条规定(原《婚姻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顺序继承人。

而《民法典》条(原《婚姻法》第13条进一步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从这两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儿媳,是有法定继承权的,而且是 顺序继承人,比什么叔伯兄弟、侄儿侄女的继承顺位靠前,也就意味着,如果有女婿、儿媳在(尽了赡养义务),根本轮不到叔伯兄弟、侄儿侄女这些来继承老人遗产。

当然,女婿、儿媳的继承权是有条件限制的,丧偶是前提,如果配偶尚在,将由配偶继承,而不必由隔了一层的女婿、儿媳继承。

而这一条款,也明显是法律对女婿、儿媳履行赡养义务的奖励,是法律对女婿、儿媳养老敬老的大力提倡。

如今,网络中流传着“吃绝户”的负面传闻,其实如果女婿真的想要继承岳父母的财产,最有效的方式是老老实实地赡养老人,照顾老人的晚年生活,只有履行了赡养的义务,才有继承的可能。

而那些既不愿意为岳父母养老,又想要继承财产的女婿,其想法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也与社会道德、家庭美德所不容。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儿媳。

独生子女时代,老人的赡养问题,并非仅仅只是哪一方子女的责任,而是共同的责任,需要彼此为配偶的父母付出。

1+1并不等2,而是等于4。

另外,新版《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许多跟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比如:

1、婚前买房,要不要加上另一方的名字?

婚前买房,房本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被认定为财产赠予,将算夫妻共同财产。

假如结婚时另一方不肯写你的名字,总觉得心里不踏实,住得不安稳的,可以去申请该房屋居住权,在居住权的期限内,享受这套房屋的居住资格。

哪怕此期间要离婚,房子会被卖掉,只要你不想搬出这套房子,没人也没有法律能赶你走。

2、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视为婚姻无效。

在原《婚姻法》无效婚姻的4种情况上(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年龄;胁迫婚姻),新增一条。

第条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应该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如果没有告知,对方有权在知晓情况后的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全职妈妈不再是免费的保姆

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民法典》第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4、以后结婚,是不是就不可以收彩礼了?

第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收彩礼是两回事,《民法典》规定的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要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条件。

但是,男方还可以按照当地习俗,或者结合自己经济能力,自愿给女方彩礼。

还有就是你在阅读《民法典》的时候,你还会发现很多有趣是规定。

婚前多套房产属于一方所有,但婚后变卖了,所得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购买的债券、股票等,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公婆不帮助儿媳看孩子,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是不是有点意思,看到这一条,有多少受屈的儿媳心里乐开了花,这样媳妇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公婆了。

《民法典》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它的影响将贯穿中国人的一生。除了婚姻方面,还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内容,事关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所虑所求,是一本社会的百科全书。

在如今法治社会,懂法才不会吃亏。不是为了成为法律专家,只是为了可以避免踩坑,哪怕踩坑了,也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与其哭泣求人,不如靠着自己。

无论是家里还是办公桌上,都可以摆上一本民法典,遇到事情就可以随手翻阅,找到基本的解决方法。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我们自己了解法律,有了法律意识,才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孩子、保护家中老人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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