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独生女的困惑老公不养我父母,还

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里,有很多有趣的认知:

1.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不合法;

2.无论同居多久,没有结婚证都不算夫妻;

3.侄子、外甥可继承遗产,不必收回国籍;

4.妻子有权要求小三拿回夫妻共有财产,做小三可能被白玩;

5.女婿拒绝赡养岳父、岳母,并不违法;

这让许多全职妈妈感到“绝望”,认为自己没有工作,缺乏稳定的收入,父母又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退休金,只有几百块的基本保障,这种情况下,不靠女婿养老,还能怎么办?

但法律却说女婿没有替岳父母养老的义务,该怎么办?

而更让人寒心的,是有人打着“吃绝户”的主意,因为娶了独生女,早就将岳父母的财产看作自己的财产,认为是囊中之物,早晚能够继承。

于是,又有网友提问:老公不养我爸妈,还能继承他们的遗产吗?

女婿、儿媳无法定赡养义务,但实际履行赡养职责

其实,只谈女婿赡养问题是有失偏颇的,这实际上还涉及到儿媳有无赡养公婆的义务,只说女婿而不提儿媳,有点性别歧视的意味。

不过,鉴于二者法律地位相似,而在大部分中国家庭而言,女婿是经济来源的主力,也是养家的主力,儿媳则更多是日常生活中的照顾抚养义务,也就是说,说到拿钱的事儿,多数时候,女婿才是重头戏。

那么,我们就来说说,女婿应该赡养配偶的父母,也就是他的岳父母吗?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当子女死亡或者不具备赡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同样应当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算是法律上对子女赡养义务的一种补充,也是充分考虑了我国传统家族观念的影响,以及对养老问题的现实考虑。

但是,我国法律并未将女婿、儿媳纳入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女婿、儿媳对岳父母、公婆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养老就与女婿、儿媳无关,结合夫妻共同财产制,配偶一方的赡养义务,实际是在配偶另一方的协助之下完成的。

女婿、儿媳真的没有继承权吗?并非如此。

《民法典》条规定(原《婚姻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 顺序继承人。

而《民法典》条(原《婚姻法》第13条进一步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当然,女婿、儿媳的继承权是有条件限制的,丧偶是前提,如果配偶尚在,将由配偶继承,而不必由隔了一层的女婿、儿媳继承。而这一条款,也明显是法律对女婿、儿媳履行赡养义务的奖励,是法律对女婿、儿媳养老敬老的大力提倡。

除了这些规定,《民法典》还规定了很多新的内容,比如:

1、因为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导致被救人受伤,不应该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以后在路上碰到跌倒的老人,可以大胆出手相助,不用担心承担责任。

2、不允许物业关闭业主的水电、燃气、暖气等,特别是以这种方式催缴物业费,更是不允许的行为。如果业主再碰到这种情况,保留证据,一告一个准。

3、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孩子的财产,只属于孩子自己。假如父母在儿子婚前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明确表示是赠予儿子自己的,即便婚后儿子离婚了,该房子也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

4、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假如一方没有能力正常生活,需要帮助的话,另外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特别是很多女性为了家庭长期脱离社会,离婚后无法正常生活,可以要求男方提供帮助。

5、老人可以把自己的房产转交给相关的组织,与他们签订协议,让他们负责自己的养老送终,然后把房子留给他们。

还有就是你在阅读《民法典》的时候,你还会发现很多有趣是规定。

婚前多套房产属于一方所有,但婚后变卖了,所得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购买的债券、股票等,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公婆不帮助儿媳看孩子,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是不是有点意思,看到这一条,有多少受屈的儿媳心里乐开了花,这样媳妇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公婆了。

《民法典》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它的影响将贯穿中国人的一生。除了婚姻方面,还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内容,事关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所虑所求,是一本社会的百科全书。

在如今法治社会,懂法才不会吃亏。不是为了成为法律专家,只是为了可以避免踩坑,哪怕踩坑了,也有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与其哭泣求人,不如靠着自己。

无论是家里还是办公桌上,都可以摆上一本民法典,遇到事情就可以随手翻阅,找到基本的解决方法。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我们自己了解法律,有了法律意识,才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保护孩子、保护家中老人不受侵害。

如果担心法条比较单一,还可以搭配一本《法律常识一本全》解读,两本一套59元,一顿饭钱,就可以了解知识,减少生活中很多不必要的损失,何乐而不为?

点击下方,即可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常识一本全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erlanlan.com/grrz/3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