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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王常青和妻子杨燕梅共育有两子,大儿子已经结婚,小儿子还在上大学。某日,王常青突发急症,骤然离世。王常青的家人怀着悲痛的心情处理了王常青的后事,并对王常青留下的遗产进行了分割。正当事情顺利进行之时,一位年轻的女子于某突然找上门来,提出也要分割王常青的一部分遗产。
原来,王常青生前和于某一直保持同居关系,于某和王常青也育有一子,于某认为自己的儿子也应当有权继承王长青的财产。王常青的家人认为私生子是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的。正当于某要将此事诉讼至人民法院之时,于某的孩子却因病去世了。那么,于某的孩子有没有继承权?这桩纠纷应该怎样解决呢?
以案说法:
这个案例涉及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继承权。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负担起子女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据此,于某的儿子是有权利继承王常青的遗产的,即使其已经死亡,其权利世不能够被剥夺。所以,在对王常青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保留王常青的非婚生子的份额。因为这个孩子已经死亡,那么根
据法律的规定,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就应由其母亲于某来继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七十二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