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大今年50多岁,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至今单身一人。陈大的父母、爷爷奶奶也在早年亡故,陈大唯一的一个叔叔也于去年不幸离世,留下10多万元的拆迁款。叔叔因为以前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且身体有残疾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陈大一个亲人,死后也是陈大送终的。去年陈大来公证处要求继承其叔叔的拆迁款,但按原《继承法》的规定,陈大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无法继承大伯的遗产,遗产归村集体所有。但按农村的习俗,村里觉得这笔拆迁款应该归其侄儿陈大继承,不参与分配该笔拆迁款。直到今年年初,陈大又来到公证处,公证人员告诉他可以由他继承叔叔的拆迁款了,并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
公
证
小
知
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二)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的代理权证明(如经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代理人的监护权证明等);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申请人可提供被继承人的身份资料通过大数据查询);
(三)遗产的权属证明。
原标题:《叔叔去世了,侄儿也能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