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牵扯出三代人、四个家庭之间的恩怨纠葛。六位当事人关系僵持,矛盾突出,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法定继承相互交织,牵连多起潜在案件。法官如何一案解多案,巧妙化解干戈?关于遗嘱订立法律如何规定?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副庭长高春乾、法官助理方硕以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深入解析《民法典》继承编中有关遗嘱订立的法律规定。
案件缘起
老李与任老太系夫妻,婚后购买号房屋,育有子女四人,小李系任老太次子之子。老李于年去世,生前无遗嘱,任老太于年去世,留有代书遗嘱,声明其所有财产由孙子小李继承。任老太的次女与王先生系夫妻,婚后购买号房屋,育有一子小王,任老太的次女于年去世,生前无遗嘱。任老太的长子与吴女士系夫妻,婚后购买号房屋,育有一女婷婷,任老太的长子于年去世,生前无遗嘱。
法官析案
因任老太的次女先于其父母去世,长子先于母亲去世,本案涉及三代人、四个家庭之间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多重法律关系,涉及三处房屋的继承纠纷。任老太的次女去世后,号房屋中属于任老太次女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王先生、老李、任老太、小王法定继承,老李与任老太相继去世后,二人继承其次女在号房屋中的份额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即任老太的次子、长女及代位继承人小王、婷婷依法继承,任老太去世时留有遗嘱其所有财产由孙子小李继承,针对遗嘱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涉及见证人出庭、笔迹鉴定、检材确认等多项程序。任老太的长子去世后,号房屋中属于任老太长子的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吴女士、婷婷、任老太依法继承,任老太继承其长子在号房屋中的份额应作为其遗产在其去世后由继承人即任老太的次子、长女及代位继承人小王、婷婷依法继承,同样涉及任老太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号房屋作为老李、任老太遗产同样面临上述继承问题。
本案即为上述多个家庭面临的多起继承纠纷之一,婷婷及吴女士为原告,任老太的次子、长女、小王为被告,小李为第三人,诉请继承分割号房屋。因房屋继承、遗嘱效力争执不下,四个家庭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定代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对遗嘱予以采信,判决号房屋由婷婷继承,婷婷支付小李响应房屋折价款元。婷婷及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温暖的案件结局
二审承办法官高春乾在阅卷及组织庭审谈话后,认为各方当事人原家庭关系较好,矛盾并非完全不可调和,且本案仅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一起纠纷,后续针对遗产、执行等问题仍可能纠纷不断,就此与双方律师共同探讨纠纷解决的可能路径,从潜在案件时间、感情、经济等诉讼成本、纠纷解决角度出发,邀请双方律师与法院一道做好释法明理、调解沟通工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王先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号房屋归婷婷所有,号房屋归小李所有,号房屋归王先生所有,其他各方均放弃对上述房屋相关继承权利,小李给付婷婷折价款31万元,各方对老李、任老太、任老太之次女、任老太之长子的遗产继承、抚恤金再无其他争议。一纸调解协议,将四个家庭之间可能引发的多起纠纷一并解决,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收获温暖案件结局。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见证人数量、条件、见证过程等符合要求,遗嘱落款应标全年月日,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还原立遗嘱时真实情形。
《民法典》第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要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作出,否则视为放弃,实践中一般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更为妥当。
供稿:北京一中院
原标题:《遗嘱应该如何立?丨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