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大沟法庭裁定驳回一起因被告于诉前死亡,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年年底,二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送达的过程中,发现二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前均死亡,常住户口已被注销。承办法院依法向原告释明,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遗产及继承人的情况。法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明,本案二被告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民事诉讼权利已随之终止,原告又无法核实被告的遗产和继承人情况,无法变更和追加被告,二被告不能作为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中应载明被告方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经法院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于法院受理前就已经死亡的,视为没有适格的被告,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文:大沟法庭何涛
原标题:《会宁县法院大沟法庭: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死亡的诉讼该如何进行?》